第十条 援外人员出国前还须进行外语和有关知识集中培训,培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4至6个月,培训须确定专人负责组织教学工作,要具备教学场所、师资和教材。经过培训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派遣。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人事档案管理是人事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为保证援外人员的人事档案连续、完整、规范,卫生部建立援外人员国外工作期间业务档案,负责完成和记载援外人员的业务管理、考核、职称晋升等工作内容,援外人员回国后,其业务档案经过组织交接,放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十二条 援外人员业务档案管理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统一由卫生部所属的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重视和加强这项工作,为援外人员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援外人员业务档案管理,执行国家的保密制度,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业务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工作以及档案的查阅、借用、转递必须遵守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随意涂改、撤换、销毁业务档案材料。
第十四条 援外人员工作期满后,要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工作由医疗队、承派单位、驻外使领馆、卫生主管部门共同完成。
第十五条 考核主要从德、能、勤、绩方面进行量化评分考核,依据每人评分结果确定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对于取得优秀等次的援外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不称职的援外人员将受到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卫生部对出色完成援外工作的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援外医疗工作表彰和奖励制度。
第十七条 卫生部负责援外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的职称晋升工作,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承担职称评审工作。凡在出国援外期间符合职称晋升申报条件的援外人员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通过评审者,获得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八条 援外人员的国外工作时间,同时计算为城市医生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到县级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累计服务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