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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三峡
 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3]19号)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省(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三峡工程库区再增加2.53万农村移民外迁安置。为了做好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任务。 这次增加的三峡库区外迁农村移民25300人,其中湖北省库区移民1900人,全部在本省非库区县(市)安置;重庆市库区移民23400人,继续到沿长江、沿海的有关省(市)安置。各接收省(市)的具体任务是:上海市2000人(全部为万州区移民)、江苏省3000人(万州区1100人、云阳县1900人),浙江省2100人(涪陵区1400人、丰都县700人)、安徽省3000人(开县2700人、巫山县300人)、福建省1500人(全部为万州区移民)、江西省3500人(万州区400人、奉节县3100人)、山东省3000人(全部为开县移民)、湖南省2300人(万州区1000人、开县1300人)、广东省2000人(全部为万州区移民)、四川省1000人(全部为开县移民)。
  二、确保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进度。 2003年7月底以前,各迁入地要编制完成移民安置规划;各迁出地要完成移民动员、移民资格审查工作。2003年底以前,迁出、迁入地完成考察、对接,签订安置协议。2004年6月底以前,迁入地为移民落实承包土地,按照协议为移民建房或协助移民建房;迁出地向移民发放各种外迁补偿、补助资金,办理各种外迁手续。2004年8月底完成外迁安置任务。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要按以上进度要求分阶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按期完成移民外迁任务。
  三、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认真做好外迁移民思想政治工作。 三峡移民外迁安置工作要继续坚持“以农为主,以土为本”的安置原则和“相对集中到县、乡,分散安置到村、组”的安置方式;要确保每户移民的承包地不低于当地农民的平均水平,在此基础上,耕地较少、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还要积极为移民在二、三产业中就业创造条件,采取多种帮扶措施,帮助移民发展生产,勤劳致富。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三峡工程库区外迁农村移民思想政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三峡委发外字〔2002〕9号)精神,围绕“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的目标,切实做好外迁移民思想政治工作,及时疏导、解决移民的各种思想和疑虑,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移民工作的全过程,促进移民尽快融入当地社会,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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