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机理研究结论;
(七)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
十四、企业申请产品注册时,应提供:
2个以上临床单位出具的临床研究报告,临床研究报告应由临床研究人签名,并应有所在医院临床研究的主管部门批语盖章;
临床研究方案(副本);
临床研究协议(副本);
在专家评审会上向评审专家出示患者知情书副本。
相关内容见:
附件二:高强超声聚焦治疗机产品标准必须包括的技术要求
附件三:高强超声聚焦治疗机使用说明书必须包括的内容
附件四:高强超声聚焦治疗机临床研究效果分析方法
附件2: 高强超声聚焦治疗机产品标准必须包括的技术要求
1.治疗头焦域最大声强值不小于500W/平方厘米,采用相关标准测量方法。
2.声场旁瓣幅度比主瓣幅度低-8dB以上。
3.超声频率确定为0.5MHz-5MHz。
4.声焦域横截面积以声压下降-6dB为界。
5.B超设备应不低于国标GB 10152-1997附录B规定的B档以上数字B超。
附件3: 高强超声聚焦治疗机使用说明书必须包括的内容
1.高强超声聚焦的作用:
应强调肿瘤综合性治疗的重要性,高强超声聚焦是综合性治疗手段之一。
根据肿瘤的分期决定高强超声聚焦是根治还是姑息治疗。高强超声聚焦主要作用是使靶区覆盖并有凝固性坏死为代表的改变。此外,高强超声聚焦在降低强度后,可作为放疗、化疗增敏的热疗设备。
2.适应症:
适用于有足够超声通道,机载超声可以测出的靶区。(胃、肾等腹腔肿瘤及子宫肌瘤有待充分的临床研究)。如
四肢,躯干的骨和软组织的肿瘤;
肝脏肿瘤,要求肝脏减少移动及无肋骨障碍;
乳腺肿瘤(建议选择适应症,并进行综合治疗);
3.禁忌症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进行高强超声聚焦治疗:
含气的空腔脏器;
中枢神经系统;
皮肤破溃或有感染;
放疗45GY以上的皮肤;
超声治疗的通道有腔静脉系统栓子;
重要的脏器功能衰竭或生存期估计在3个月之内的患者;
有严重凝血功能障碍或有明确出血倾向的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