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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高强超声聚焦治疗机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

  (六)机理研究结论;
  (七)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
  十四、企业申请产品注册时,应提供:
  2个以上临床单位出具的临床研究报告,临床研究报告应由临床研究人签名,并应有所在医院临床研究的主管部门批语盖章;
  临床研究方案(副本);
  临床研究协议(副本);
  在专家评审会上向评审专家出示患者知情书副本。
  相关内容见:
  附件二:高强超声聚焦治疗机产品标准必须包括的技术要求
  附件三:高强超声聚焦治疗机使用说明书必须包括的内容
  附件四:高强超声聚焦治疗机临床研究效果分析方法

附件2:   高强超声聚焦治疗机产品标准必须包括的技术要求



  1.治疗头焦域最大声强值不小于500W/平方厘米,采用相关标准测量方法。
  2.声场旁瓣幅度比主瓣幅度低-8dB以上。
  3.超声频率确定为0.5MHz-5MHz。
  4.声焦域横截面积以声压下降-6dB为界。
  5.B超设备应不低于国标GB 10152-1997附录B规定的B档以上数字B超。

附件3:    高强超声聚焦治疗机使用说明书必须包括的内容



  1.高强超声聚焦的作用:
  应强调肿瘤综合性治疗的重要性,高强超声聚焦是综合性治疗手段之一。
  根据肿瘤的分期决定高强超声聚焦是根治还是姑息治疗。高强超声聚焦主要作用是使靶区覆盖并有凝固性坏死为代表的改变。此外,高强超声聚焦在降低强度后,可作为放疗、化疗增敏的热疗设备。
  2.适应症:
 
 适用于有足够超声通道,机载超声可以测出的靶区。(胃、肾等腹腔肿瘤及子宫肌瘤有待充分的临床研究)。如
  四肢,躯干的骨和软组织的肿瘤;
  肝脏肿瘤,要求肝脏减少移动及无肋骨障碍;
  乳腺肿瘤(建议选择适应症,并进行综合治疗);
  3.禁忌症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进行高强超声聚焦治疗:
  含气的空腔脏器;
  中枢神经系统;
  皮肤破溃或有感染;
  放疗45GY以上的皮肤;
  超声治疗的通道有腔静脉系统栓子;
  重要的脏器功能衰竭或生存期估计在3个月之内的患者;
  有严重凝血功能障碍或有明确出血倾向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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