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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参加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有关活动的通知

附件一:     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销售广场工作方案

  一、销售广场的规模
  销售广场的规模控制在300个展位左右,在南广场搭建临时展厅,采用德国高档大棚。
  二、参加销售的企业和产品范围
  1.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第二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企业。
  2.获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农产品证书的企业。
  3.大中型农产品出口企业及外资、合资企业。
  4.近两届农博会认证产品。
  三、参展企业的组织方式
  1.已经报名参加交易大厅的企业,需要参加销售广场的,到招展组报名,参加企业所在省的销售区销售。
  2.其它参加销售的企业由各省统一组织、统一报名、统一把关、统一管理。
  四、展销时间
  销售广场的展销时间为:2003年11月11日-11月16日。
  五、展位价格
  销售广场每个展位3500元(2×3展位),对参加交易大厅同时又参加销售广场的企业优惠价2200元/展位。
  六、交款时间及方式
  报名截止期为2003年9月30日。由各省统一收费,在2003年11月10日之前,一次性交给组委会。
  开户银行:农行北京分行朝阳支行
  收款单位:全国农业展览馆
  帐  号:040101040003327
  七、组织机构
  销售组由农展馆、绿色食品中心、质量安全中心和市场协会组成,负责展位的分配、销售企业参展展品的审核、发证、销售广场的现场管理和相关服务等。
  组  长:王朝仲(全国农业展览馆)
  副 组 长:何 庆(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办公地点:农展馆正门南侧一楼。
  联 系 人:梁云凯、任建煌、刘芝松
  联系电话:010-65931354,010-65018877转2420、6666
  传  真:010-65025798

附件二:     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销售展位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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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中文):                                ┃
┠────────────────────────────────────────┨
┃通讯地址(中文):    省(市区)     市(地盟州区)              ┃
┠─────────────────────┬──────────────────┨
┃农业厅(局)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参展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
┠──────────────┼──────────────┼──────────┨
┃传真:           │网址:           │E-mail:      ┃
┠──┬───────────┴──────────────┴──────────┨
┃ 预 │认购展位数量:                              ┃
┃ 定 │(展位2×3平方米,3500元/个,含3面围板,中文楣板,2支照明灯,售货柜台)   ┃
┃ 展 │                                     ┃
┃ 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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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使用普通电源 □     是否使用冰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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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企业名称      │  参展商品  │ 认证证书种类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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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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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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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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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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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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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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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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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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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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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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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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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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