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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3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领导。要定期研究当地交通安全的重点、难点、突出问题,制定解决问题的有关政策、措施。已成立省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机构的地区,要切实发挥其综合协调作用;尚未成立省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机构的地区,应尽快成立。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要实行综合治理,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督促检查整改情况及效果,要做到有部署、有要求、有检查、有追究,使政府对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特别要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县(市)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督促、检查。要不断总结推广经验,对于预防措施落实、效果明显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整治力度不大、预防措施不落实的,要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
  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也要高度重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认真落实各项部署和要求。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综合治理,着力解决影响本地区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大力推进“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交通安全学校”的建设,努力提高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二)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发挥主力军作用。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研究分析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和问题,提出建议和对策,定期向当地政府汇报,并积极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交通部门认真总结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加强交通安全整治方面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及时通报推广,全面促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以创建“平安大道”和实施“畅通工程”为载体,大力开展交通安全秩序整治工作;积极探索县乡道路交通管理的新措施,改善农村县乡公路和山区公路的交通安全状况。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市、县、乡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主要领导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责任。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督促交通运输企业和客运汽车站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重点加强对客运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纠正和制裁各种违法违规现象。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造成群死群伤重、特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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