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以“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有权军事装备”、“无权军事装备”、“寄售代销”、“对台贸易”、“对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二)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按加工合同规定的工缴费收汇核销。
(三)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进料加工项下经外汇局核准抵扣的,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的加工合同,对增值部分进行收汇核销,进料部分用相应进口报关单抵扣核销。“进料深加工”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口报关单应当由转出方所在地外汇局核注、结案。
(四)以“补偿贸易”方式出口的,如报关单注明金额小于或等于进口报关单注明金额的,直接抵扣核销;报关单注明金额大于进口报关单注明金额的,对超过部分进行收汇核销。
(五)以“退运货物”、“进料料件复出”、“进料料件退换”、“进料边角料复出”、“出料加工”、“保税工厂”方式出口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收汇核销或凭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抵扣核销。
(六)以“货样广告品A”方式出口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或不收汇核销;对单笔不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需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按不收汇差额核销。
(七)以“租赁贸易”、“租赁不满一年”方式出口的,如外商为承租方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若收回的租金金额不足核销的,差额部分可凭退回设备(货物)的进口报关单抵扣核销。如我方为承租方的,凭进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办理不收汇核销。
(八)以“对台小额”方式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注明的结汇金额核销;以人民币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人民币入账证明上的人民币金额核销;
(九)以“边境小额”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注明的结汇金额核销;以人民币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人民币入账证明上的人民币金额核销;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携带外币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上注明的毗邻国家货币金额核销;以易货方式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成交总价抵扣核销;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货款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上注明的金额核销。
(十)以“ 旅游购物商品”及“一般贸易”方式报关的包机贸易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以外币现钞或个人汇款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或者个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注明的结汇金额核销;以人民币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人民币入账证明上的人民币金额核销。
(十一)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全额易货的,按照报关单成交总价和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成交总价抵扣核销;部分易货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收汇核销,差额部分以易进的进口报关单抵扣核销。
(十二)以其他海关贸易监管方式出口的,按外汇局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核销。
政府贷款项下,凭出口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政府部门批件、合同或协议、报关单等文件以及相应的银行给出口单位出具的人民币入账通知单或外汇入账通知单,以人民币或境内收取的外汇办理核销手续。
援外贷款、基金项目下的出口及境外实物投资项下,凭出口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政府部门批件、合同或协议、报关单等文件,办理不收汇差额核销。
第四十六条 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时,对用于抵扣的进口报关单,应当加盖“已核销”印章,并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进行核注、结案。
第四十七条 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时,对于因网络不通、系统技术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获得相关电子底账,或者相关数据没有实行电子化管理无电子底账的,可以在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无误后,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补录入相关数据,同时办理核销手续。
第四十八条 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时,对凭证齐全、数据无误且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根据不同贸易方式予以核销;对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外汇局应当在审核规定的差额证明材料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差额核销;对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超过规定标准且未能提供规定的差额证明材料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差额备查,不符合备查条件且超过规定的核销期限的纳入逾期未核销管理。
第四十九条 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后,应当在相应的核销专用联、核销单退税专用联上加盖“已核销”印章,对于差额核销和以外币现钞、毗邻国家货币、人民币等核销的,还应当在核销单退税联上签注净收入金额、币种、日期。除手工录入出口收汇电子数据的留存核销专用联外,其余单证退还出口单位。对于分次使用的核销专用联,应在核销专用联上签注已核销金额或余额后退还出口单位,出口单位在第一次凭该核销专用联办理核销手续后将该核销专用联原件留存归档,以后凭该核销专用联复印件办理核销及留存归档。未实行出口收汇报告表制度的外汇局应当做好已核销清单的签退手续,实行出口收汇报告表制度的外汇局应当做好《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的签收、签退手续,并保存该表的外汇局留存联。差额核销项下外汇局应当留存除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外的所有核销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