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结业考核结果进行综合检查和验收。经考核,验收合格者,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并统一颁发“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结业证书”。
(十)培养对象在研修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均由各自所在单位发给。培养对象结业后,必须在国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不少于5年。因出国或改变专业不从事中医临床工作者,需归还国家支付的培养经费,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
七、经费管理
(一)我局将安排专款作为开展此项工作的专项补助经费,分三年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要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此项工作经费补助。
(二)该项补助经费除少部分用于行政管理部门选拔、检查、监督、考核等项工作外,绝大部分用于与研修有关的项目和活动,包括购买图书文献资料、进修、巡诊、调研、发表论著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等。该项补助经费按每人5万元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使用,不得直接发放给培养对象个人。在总经费中,原则上培养对象研修经费占专项经费的70%;统一培训经费占20%;管理经费占10%。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经费管理,制定经费管理细则,专款专用,合理使用,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专项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1.“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名额分配表
2.《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研修申请书》(略)
附件1 “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名额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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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区 │ 名额 │ 地 区 │ 名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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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 │ 36 │(2)天津市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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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河北省 │ 12 │(4)山西省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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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内蒙古自治区 │ 5 │(6)辽宁省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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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吉林省 │ 8 │(8)黑龙江省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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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上海市 │ 9 │(10)江苏省 │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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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浙江省 │ 12 │(12)安徽省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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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福建省 │ 11 │(14)江西省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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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山东省 │ 24 │(16)河南省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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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湖北省 │ 24 │(18)湖南省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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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广东省 │ 28 │(20)海南省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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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广西壮族自治区 │ 4 │(22)四川省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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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重庆市 │ 2 │(24)贵州省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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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云南省 │ 6 │(26)西藏自治区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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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陕西省 │ 20 │(28)甘肃省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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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青海省 │ 2 │(30)宁夏回族自治区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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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3 │(32)中国中医研究院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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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计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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