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水利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水利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水利财政预算内资金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通过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办理;财政授权支付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特殊专项支出通过特设专户办理。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等,以及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财政部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额度内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上级主管单位账户和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不得违反《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
第二十三条 有内部报账单位(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内部管理单位)的预算单位,应合理确定内部报账单位的备用金额度,当内部报账单位的备用金达不到确定的额度时,预算单位可从零余额账户划拨资金予以弥补。
预算单位确定的内部报账单位备用金额度,应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特设专户用于财政部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将该专户资金与本单位的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转存。
第三节 水利财政性资金账册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层预算单位应按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按资金性质进行会计核算、登记会计账簿。
为加强水利财政性资金管理,基层预算单位还应按类、款、项设置一套用款额度日记账,辅助核算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计划和授权支付额度的收付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级主管单位应按直属单位设置辅助账册,按类、款、项分别反映所属单位水利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计划的批复和支付情况、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批复及支用情况。其中基本建设、科技三项费和专项类支出还要记录到具体项目。
第二十七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并完善后,水利财政性资金账册体系,应采用电子化的手段进行管理。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二十八条 用款计划是办理水利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重要依据。预算单位应依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或部门预算控制数和项目进度,认真测算需用资金,按本细则规定科学、合理地编制用款计划。基本支出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专项支出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第二十九条 用款计划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
第三十条 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包括:年度财政投资额5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采购支出、单件商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10万元(含)以上的物品、服务采购支出和工资支出;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为纳入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以外的所有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