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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应填制《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附表六[略])。基本建设、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用款计划按具体项目填写,其他类支出用款计划按项级科目填写。
  第三十二条 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应逐级报主管单位审核、汇总;水利部应填制《中央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附表七[略]),连同所属预算单位填制的《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一并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十三条 流域机构应在每年11月20日前将下午第一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报送水利部,每年的2月20日、5月20日、8月20日前分别报送第二、三、四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
  其他二级预算单位应在每年11月20日前将下年第一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报送水利部,每年的2月15日、5月15日、8月15日前分别报送第二、三、四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
  第三十四条 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原则上根据水利部下达的部门预算控制数编制,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根据水利部下达的部门预算数编制。当水利部下达的部门预算数与部门预算控制数相差较大时,应根据部门预算及时调整第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第三十五条 水利部在收到财政部批准的分月用款计划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批复下达二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依预算管理级次逐级及时转批下达。
  当财政部主管司局通知调整我部上报的用款计划时,水利部应对二级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并将调整数及时通知二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应对所属单位的用款计划进行调整并将调整数及时向下通知 (依次向下通知到基层预算单位并相应调整用款计划);二级预算单位应在收到水利部调整用款计划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后的用款计划报水利部,水利部将调整后的用款计划正式报财政部。
  第三十六条 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水利部应在收到财政部预算调整文件后及时确定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调整数,并通知二级预算单位调整或补报用款计划,水利部汇总后报财政部。
  第三十七条 分月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预算单位应在用款月度前25天提出调整申请并逐级报主管单位审核;二级预算单位应在用款月度前15天报水利部,水利部在用款月度前10天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
  1.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水文、地质变化、工程塌方、工程进度加快或采取赶工措施等影响工程正常进展,或发生重大工程索赔、重大设计变更等可能造成超计划用款的;
  2.用款计划批复后新发生的、事先无法预料的紧急支出项目;
  3.政策性因素造成超计划用款的;
  4.其他需调整用款计划的特殊情况。
  第三十九条 预算单位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预算单位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时,因项目进度等特殊原因需超计划用款时,应及时将直接支付申请书及书面说明文件逐级报主管单位审核,经水利部报送财政部。
  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准的用款计划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不得超额度支付。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一节 基本程序

  第四十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水利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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