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单位依据对账签证单和财政直接支付指标结余一同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填写《预算单位年度预算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附对账签证单复印件)逐级汇总上报,二级预算单位应于1月10日前报水利部。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十四条 各级主管单位在水利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指导所属预算单位做好财政性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2.指导所属单位办理开设财政性资金账户手续;审核、上报所属单位预算拨款印鉴卡;
3.组织和指导所属单位按批复预算编制用款计划;逐级审核、汇总、上报所属单位用款计划;逐级批转所属单位用款计划;
4.逐级审核、汇总、上报所属单位直接支付申请;
5.指导所属单位按规定使用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6.配合财政部门及上级主管单位对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十五条 基层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按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2.按规定提出设立财政性资金账户申请,办理预算单位预留印鉴手续;
3.按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并上报用款计划;
4.按批复的用款计划提出直接支付申请、签发财政授权支付令;
5.按招、投标法的规定,做好本单位招标、评标工作;
6.实施本单位项目管理、控制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
7.配合财政部门及上级主管单位对本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支付及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十六条 各级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具体职责是:
1.做好本单位财政性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下级单位的财政性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给予指导;
2.按规定填写开设财政性资金账户申请和印鉴卡,办理具体开户手续;组织和指导所属单位财务部门提出开户申请、填写印鉴卡、办理开户手续;审核、汇总、上报所属单位开户申请和印鉴卡;
3.在有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下,按批复预算,具体编制本单位用款计划;审核、汇总、上报所属单位用款计划;批转所属单位用款计划;
4.参与招、评标和合同签订工作;
5.按批复用款计划提出本单位直接支付申请、按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填写财政授权支付令;审核、汇总、上报下级单位直接支付申请;
6.审查本单位各类支出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按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支付凭证;
7.配合财政部门及上级主管单位对本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财政性资金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十七条 各级主管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审核中应遵循的原则是:
1.按照《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审核所属单位的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
2.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审核所属单位的用款计划;
3.按照批复的用款计划、合同条款的规定、所属单位的支付申请、项目进度和实际用款进度审核所属单位的支付申请。
第八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单位有权拒绝受理所属单位的支付申请:
1.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的;
2.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的;
3.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整,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