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施《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
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等四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
(环发[2003]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我局于2002年11月发布了《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4762—2002)、《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 14622—2002)、《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 18176—2002)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 14621—2002)等四项标准,并已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现将实施标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施《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4762—2002)
1.自2003年1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的点燃式发动机和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重型车辆(最大总质量大于 3500kg的车辆)必须符合《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4762—2002)中型式核准试验第一阶段排放限值的要求,并按要求向我局进行污染物排放达标车型申报。
凡不符合该标准要求的车型或发动机型不得核准定型,未经我局核准公布的车型和发动机型不得制造、销售、注册登记和使用。
2.自2003年9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的点燃式发动机和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重型车辆(最大总质量大于 3500kg的车辆)必须符合《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4762—2002)中型式核准试验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要求,并按要求向我局进行污染物排放达标车型申报。
3.自2003年7月1日起,所有新生产的点燃式发动机和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重型车辆(最大总质量大于 3500kg的车辆)必须符合《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4762—2002)中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第一阶段排放限值的要求,并按要求向我局报送企业排放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
我局将依据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报送的企业排放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不定期地对制造、销售的机动车和发动机进行排放生产一致性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