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依据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对内销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分型号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对各型号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内销的每一笔交易与其月平均成本进行比较,发现有些型号的内销中有部分交易是低于成本进行的,但这些型号中低于成本销售的部分占该型号全部内销数量的比例均不足20%。调查机关认为这些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在计算正常价值时,不予以排除,依据各型号的全部内销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初裁后,该公司提交了对初裁决定的评论意见,调查机关针对该公司提出的评论意见以及其他在初裁决定中暂时认定的内容发放了补充问题单,该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对问题单的答复。调查机关审查了答复内容并重新审查了公司提供的调查问卷答卷等材料,决定在最终裁定中维持以上依据该公司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内销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认定和处理方法。
2、出口价格
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一部分直接出口,一部分通过在台湾地区的非关联贸易公司进行。直接出口中国大陆的部分依据该公司直接出口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通过非关联贸易公司的部分依据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公司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终裁决定时,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对初裁后问题单的答复情况,决定维持出口价格的认定内容和处理方法。
3、调整项目
(1)正常价值
在初裁决定中,对于该公司主张的在正常价值方面调整出口和内销在贸易环节上的不同而造成的费用差别,调查机关未发现该公司对中国大陆出口销售和内销的贸易环节有差别,该公司的主张不能说明有贸易环节的差异并影响了价格的公平比较,因此,调查机关对该项主张不予接受。
该公司在对初裁的评论意见中提出应当接受公司主张的贸易环节调整,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调查机关也针对此问题向公司发放了问题单。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仍未能说明有贸易环节差异影响了价格的公平比较,因此决定在终裁决定中维持初裁决定的认定结果和处理方法。
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对公司报告的内陆运费、信用费用、退款及赔偿、售后服务费用以及“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等内销调整项目进行了调整。终裁决定时,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对初裁后问题单的答复情况,决定维持上述正常价值调整项目的认定内容和处理方法。
(2)出口价格
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台湾地区运输至中国大陆的运费、台湾地区至中国大陆的运输保险费、出厂装卸费、信用费用、包装费用等出口销售调整项目进行了调整。终裁决定时,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对初裁后问题单的答复情况,决定维持初裁中对上述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内容和处理方法。
大洋塑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1、正常价值
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调查期内内销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调查机关根据公司报告的被调查产品的型号划分情况确定内销和对大陆出口销售的型号,并以之为基础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与出口中国大陆型号相一致的内销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数量占该型号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内销中直接销售给关联最终用户的交易能够代表正常的市场价格,在正常价值认定时未排除这部分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
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报告的生产成本中没有包括财务费用,而根据该公司调查期内财务报告中的数据对财务费用进行分摊,重新确定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成本,并依据此成本数据对内销交易是否存在低成本销售分型号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所有型号的内销中均有部分交易是低于成本进行的,且每一型号中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占该型号全部交易的比例均超过20%,调查机关认为,这些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在计算正常价值时予以排除,依据这些型号中剩余的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内销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初裁后,该公司提交了对初裁决定的评论意见,调查机关针对该公司提出的评论意见以及其他在初裁决定中暂时认定的内容发放了补充问题单,该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对问题单的答复。调查机关审查了答复内容并重新审查了公司提供的调查问卷答卷等材料,决定在最终裁定中维持以上依据该公司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内销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认定和处理方法。
2、出口价格
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依据该公司出口给中国大陆客户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终裁决定时,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对初裁后问题单的答复情况,决定维持出口价格的认定内容和处理方法。
3、调整项目
(1)正常价值
在初裁决定中,对于该公司主张的内销数量折扣调整,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并未提供证明上述费用发生的证据,也没有提供上述分摊数据的计算过程,因此未接受此项调整主张。
初裁后该公司在评论意见中说明了数量折扣的具体操作情况以及具体数额,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此部分数据可以接受,在终裁决定中进行了调整。
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对该公司主张的“其他调整项目”未予接受。初裁后,该公司在评论意见中提出此部分费用为准备存货的库存成本,该公司未能说明此部分费用应当进行调整的合理性,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决定中维持初裁决定的认定结果和处理方法。
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内陆运费和信用费用等其他内销调整项目进行了调整。终裁决定时,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对初裁后问题单的答复情况,决定维持上述正常价值调整项目的认定内容和处理方法。
(2)关于出口价格
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所报告的内陆运输费用、台湾地区运输至中国大陆的运费、台湾地区至中国大陆的运输保险费、港口装卸费、报关代理费用等出口价格的调整项目进行了调整。终裁决定时,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对初裁后问题单的答复情况,决定维持上述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内容和处理方法。
(二)价格比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对于生产并销售不同型号被调查产品的公司,调查机关对不同型号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分别进行比较,得出各型号的倾销幅度,各型号倾销幅度的加权平均为该公司的倾销幅度。
对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未提交答卷的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
(三)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美国公司
1.美国信科有限公司(Shintech Incorporated):83%
2.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德州)(Formosa Plastics Corporation Texas):11%
3、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83%
韩国公司
1.(株)LG化学(LG CHEM,LTD):6%
2.韩华石油化学株式会社(HANWHA CHEMICAL CORPORATION):12%
3.其它韩国公司(All Others):76%
日本公司
1.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Shin-Etsu Chemical Co.,Ltd.):17%
2.日本V-tech株式会社(V-Tech Corporation):21%
3.大洋聚氯乙烯株式会社(TAIYO VINYL CORPORATION):7%
4.日本新第一聚氯乙烯股份公司(SHIN DAI-ICHI VINYL CORPORATION):34%
5.钟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KANEKA CORPORATION):30%
6.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84%
俄罗斯公司
1.俄罗斯考斯第克股份有限公司(J/S Co. KaustiK):34%
2.其他俄罗斯公司(All Others):47%
台湾地区公司
1.华夏海湾塑胶股份有限公司(China General Plastics Corporation):12%
2.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10%
3.大洋塑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2%
4.其他台湾地区公司(All Others):25%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累积评估
调查机关在考察了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从被诉国家和地区进口的聚氯乙烯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以及这些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基本相同,且进口产品的数量和被诉倾销幅度不属可忽略不计范围。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为,可以对来自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产业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本案初裁后,日本钟渊公司提出将中国大陆产业划分为南、北方两个产业进行产业损害评估。主要理由是:中国华南市场上仅有福建省东南公司一家生产商,而其他地区的中国大陆生产企业向华南市场供应很少。
针对初裁后钟渊公司提出的上述问题,调查机关专门进行了调查。
现有证据表明,中国聚氯乙烯市场历来是一个统一市场。由于南方加工企业众多,市场需求巨大,而华南地区大型规模氯碱生产企业数量较少,因此南方市场也是众多北方聚氯乙烯生产厂家的销售地。特别是冬季,北方加工进入淡季,北方货源更是纷纷南下。在物流配送日渐发达的今天,在南方市场一年四季都有来自中国大陆几乎所有聚氯乙烯厂家的货源,例如: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广东、福建等南方市场均设有经销点,部分厂家在南方的销售量已占其生产量的50%以上。
由此可见,钟渊公司提出的中国有两个相对独立的聚氯乙烯地域市场,与事实不符。因此,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有关主张不予接受。
(二)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和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的变动情况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1999年、2000年、2001年被诉国家和地区向中国大陆出口的被调查产品数量分别为1028708.86吨、1155872.13吨和1517288.43吨,2000年和2001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2.36%和31.27%,呈逐年上升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