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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开展换发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工作的通知[失效]

  3、构筑物:高度低于45米的烟囱,容量小于100立方米的水塔,容量小于2000立方米的水池,直径小于12米或边长小于9米的料仓。
  (三)丙级
  1、民用建筑;承担工程等级为三级的民用建筑设计项目。
  2、工业建筑:跨度不超过24米、吊车吨位不超过10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不超过6米、楼盖无动荷载的3层及以下的多层厂房和仓库。
  3、构筑物:高度低于30米的烟囱,容量小于80立方米的水塔,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水池,直径小于9米或边长小于6米的料仓。
  四、附则
  (一)几点说明
  1、本标准中各工程等级均以附表所列特征为准划定。
  2、“专职技术骨干”系指下列人员之一:
  (1)与分级标准要求相对应的注册师;
  (2)取得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3)从事本专业设计实践10年以上、取得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3、依据附表不能确定工程等级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程等级。
  (二)本标准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以前发布的建筑行业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和其他有关文件中的要求如与本标准有不符之处的以本标准为准。
  (三)本标准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负责解释。

附表: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


┏━━━━━━━━━━━━┯━━━━━━━┯━━━━━━━┯━━━━━━━┯━━━━━━━┓
┃        工程等级│   特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特征      │       │       │       │       ┃
┃类型          │       │       │       │       ┃
┠────┬───────┼───────┼───────┼───────┼───────┨
┃一般公 │单体建筑面积 │8万平方米以上 │2万平方米以上 │5千平方米以上 │5千平方米及以 ┃
┃共建筑 │       │       │至8万平方米  │至2万平方米  │下      ┃
┠────┼───────┼───────┼───────┼───────┼───────┨
┃    │立项投资   │2亿元以上   │4千万元以上至2│1千万元以上至4│1千万元及以下 ┃
┃    │       │       │亿元     │千万元    │       ┃
┠────┼───────┼───────┼───────┼───────┼───────┨
┃    │建筑高度   │100米以上   │50米以上至100 │24米以上至50米│24米及以下(其┃
┃    │       │       │米      │       │中砌体建筑不得┃
┃    │       │       │       │       │超过抗震规范高┃
┃    │       │       │       │       │度限值要求) ┃
┠────┼───────┼───────┼───────┼───────┼───────┨
┃住宅、 │层数     │       │20层以上   │12层以上至20层│12层及以下(其┃
┃宿舍  │       │       │       │       │中砌体不得超过┃
┃    │       │       │       │       │抗震规范层数限┃
┃    │       │       │       │       │值要求)   ┃
┠────┼───────┼───────┼───────┼───────┼───────┨
┃住宅小 │总建筑面积  │       │10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及以│       ┃
┃区、工 │       │       │       │下      │       ┃
┃厂生活区│       │       │       │       │       ┃
┠────┼───────┼───────┼───────┼───────┼───────┨
┃地下工程│地下空间(总建│5万平方米以上 │1万平方米以上 │1万平方米及以 │       ┃
┃    │筑面积)   │       │至5万平方米  │下      │       ┃
┠────┼───────┼───────┼───────┼───────┼───────┨
┃    │附建式人防(防│       │四级及以上  │五级及以下  │       ┃
┃    │护等级)   │       │       │       │       ┃
┠────┼───────┼───────┼───────┼───────┴───────┨
┃特殊公共│超限高层建筑抗│抗震设防区特殊│抗震设防区建筑│               ┃
┃建筑  │震要求    │超限高层建筑 │高度100米及以 │               ┃
┃    │       │       │下的一般超限高│               ┃
┃    │       │       │层建筑    │               ┃
┠────┼───────┼───────┼───────┼───────────────┨
┃    │技术复杂、有声│技术特别复杂 │技术比较复杂 │               ┃
┃    │、光、热、振动│       │       │               ┃
┃    │、视级等特殊要│       │       │               ┃
┃    │求      │       │       │               ┃
┠────┼───────┼───────┼───────┼───────────────┨
┃    │重要性    │国家级经济、文│省级经济、文化│               ┃
┃    │       │化、历史、涉外│、历史、涉外等│               ┃
┃    │       │等重点工程项目│重点工程项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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