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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
 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机房资[2003]63号 2003年6月20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资金管理办公室、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为进一步支持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消费,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益范围,更好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服务,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将开办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现将《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转发下属单位。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资金中心联系。
  目前,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按项目管理,办理贴息业务的房地产项目由资金中心指定,对已指定的项目,只办理贴息,不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指定项目住房并在资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商业贷款借款人均可向资金中心申请贴息。经批准享受贴息的借款人,享受贴息期间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特此通知。
  附: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消费,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益范围,更好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国家机关个入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以下简称贴息)是指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资金中心)与有关商业银行合作,对符合资金中心贴息条件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借款人,由资金中心在批准的贴息额度内,按照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息差向借款人补贴利息。按照商业贷款还款方式,贴息分别采取定期补贴和到期一次性补贴方式。
  本办法所称贴息额度是指借款人办理的商业贷款中资金中心批准享受贴息部分的金额。
  本办法所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资金中心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按批准的比例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含补缴住房公积金部分或预缴申请贴息日之后的住房公积金部分。
  第三条 贴息对象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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