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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贴息对象。贴息申请人必须是在资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二)贴息条件。贴息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截止到贴息申请日,已建立并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含)以上;
  2.截止到贴息申请日,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3.满足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借款人条件;
  4.夫妻双方均不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和享受贴息的商业贷款借款人;
  5.资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资金中心负责为借款人享受贴息总部分的商业贷款正常还款所支付的利息进行贴息,不负责为借款人逾期还款所支付的罚息进行贴息。
  第五条 贴息额度和贴息期限的确定
  (一)资金中心按以下标准确定单笔贴息额度:
  1.不超过根据借款人商业贷款借款期限、家庭月收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的享受贴息的商业贷款额度;
  2.不超过资金中心规定的单笔最高贴息额度;
  3.不超过资金中心规定的购房总价款比例;
  4.不超过借款人申请的商业贷款金额。
  超过贴息额度部分的商业贷款,不享受贴息,
  (二)资金中心按以下标准确定贴息期限:
  1.不超过根据单笔贴息额度、家庭月收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的贴息期限;
  2.不超过资金中心规定的最高贴息期限;
  3.不超过资金中心规定的相同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最高还款年龄;
  4.不超过借款人申请的商业贷款期限。
  超过贴息期限部分的商业贷款,不享受贴息。
  第六条 贴息方式
  资金中心、商业银行和借款人签订《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合同》,商业银行按月将享受贴息的借款人还款情况送资金中心,资金中心审核后,按以下方式对借款人进行贴息:
  (一)借款人按月归还商业贷款本息的;采取定期补贴方式,即资金中心每年定期对符合贴息条件的借款人进行贴息,将贴息资金通过商业银行划入借款人的商业贷款个人还款储蓄账户。
  (二)借款人到期一次归还商业贷款本息的,采取到期一次性补贴方式,即资金中心于贷款到期日后1个月内将贴息资金通过商业银行划入借款人的商业贷款个人还款储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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