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商业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贴息金额不作调整;商业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调整后的商业贷款利率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重新确定月贴息金额。
第八条 提前还款
(一)借款人提前还清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和商业银行应提前书面告知资金中心,自提前还清贷款的次月起,资金中心终止向借款人贴息。如借款人和商业银行未告知资金中心,造成资金中心多拨付贴息资金的,借款人和商业银行应将多拨付的贴息资金退回资金中心。
(二)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和商业银行应提前书面告知资金中心,资金中心按最初确定的商业贷款中享受贴息部分的金额占该笔商业贷款总额的比例,重新确定剩余商业贷款中享受贴息部分的金额,并与商业银行和借款人签订《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合同变更协议》,按照剩余商业贷款中享受贴息部分的金额和剩余贴息期限,重新确定月贴息金额。如借款人和商业银行未告知资金中心,造成资金中心多拨付贴息资金的,借款人和商业银行应将多拨付的贴息资金退回资金中心。
第九条 贴息期限变更
借款人与商业银行重新确定商业贷款期限的,借款人和商业银行应提前书面告知资金中心。
商业贷款期限缩短后,如剩余贷款期限长于剩余贴息期限,剩余贴息期限不变;如剩余贷款期限短于剩余贴息期限,剩余贴息期限调整为剩余贷款期限。
商业贷款期限延长后,借款人欲延长贴息期限的,须向资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资金中心审批同意。
变更贴息期限的,资金中心与商业银行和借款人签订《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合同变更协议》,按照新的贴息剩余期限、剩余商业贷款中享受贴息部分的金额及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息差,重新确定月贴息金额。
第十条 遇有借款人收入发生变化,贴息额度不作调整。
第十一条 遇以下情况,资金中心有权暂停当月向借款人贴息:
(一)借款人当月未按期足额偿还商业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当月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三)商业贷款调整金额、期限及还款方式,借款人未履行向资金中心告知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