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检查是否存在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进行油气开采的情况;
(三)对照油气开采方案,检查依法开采情况,了解工作进展;
(四)检查油气开采过程中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情况:
是否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油气资源;
采油(气)速度是否合理并符合有关规定;
油田最终采收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伴共生矿产是否得到有效利用,是否存在放气采油;
储量统计资料上报情况;
(五)检查是否有开采作业完毕后不及时汇交资料、封井、恢复环境及其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六)检查采矿权人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等有关费用的情况;
(七)检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承包采矿权的情况;
(八)调查、核实采矿权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油气开采秩序的情况;
(九)对发现的违法采矿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应由油气登记管理机关处理的问题提出建议及时报部;
(十)检查当事人执行国土资源部油气登记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的情况;
(十一)协助国土资源部油气登记管理机关调查、核实、解决油气采矿权争议和纠纷。
第十三条 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工作程序:
(一)各省(区、市)督察员办公室根据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国土资源部登记管理机关督察要求,确定督察项目,提前将督察时间、内容、方式、要求等通知被督察单位以及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但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确定的抽查项目可以不通知;
(二)督察员进入督察现场,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督察证;
(三)听取汇报,调阅资料,现场核查、取证;
(四)与当事人交换督察意见;
(五)督察员形成的督察记录交督察员办公室;
(六)督察中发现的非油气矿产的勘查问题,督察员办公室应及时编写专题督察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报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处理的决定,向被督察的单位当事人发送督察意见书;
(七)督察中发现应由国土资源部登记管理机关处理的问题,督察员办公室应及时编写专题督察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并上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做出处理的决定,向被督察的单位当事人发送矿产督察意见书,同时告知督察员办公室;
(八)督察员办公室组织督察员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九)督察员办公室编写年度督察工作报告和下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并上报国土资源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