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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部队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部队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
 安置工作的通知
 (一九七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近年来,部队退伍了一大批伤病残战士,这批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大都是在对敌作战、国防和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军事训练或执行各种艰巨任务中致伤、致残、致病的,他们保卫祖国边疆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了宝贵贡献。党和政府应当热情关怀他们,妥善安置,使之各得其所。
  对这批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仍本着“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按照安置退伍义务兵的各项政策和有关规定,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安置。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革命残废军人的安置
  (一)对特等、一等残废军人的安置。包括:特等、一等残废军人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理的;或者生活需人护理,回家安置家属不便照顾的;或者独身一人,无依无靠,不便回乡安置的,分别由征集地区的省、自治区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接收入院休养。目前尚未办休养院的省、市、自治区,家住北京、天津市的,暂送河北省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家住上海市的,暂送江苏省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家住甘肃,青海、宁夏三省(区)的,送陕西省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家住西藏自治区的,送四川省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
  特等、一等残废军人,不符合入残废军人休养院条件的,或者虽符合入院条件但本人愿意回家的,应帮助他们回到家里,妥善安置。回去后他们应享受在乡残废军人的各项待遇。本人口粮按当地干部定量标准,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还可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不超过当地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 住残废军人休养院的特等、 一等残废军人,一律不发给护理费。分散供养的,可以发给。
  (二)对于二等和三等残废军人,应由征集地区妥善安置。家居农村的,享受在乡残废军人的各项待遇。其中二等残废军人,生产队分配的口粮一月不足三十五斤原粮的,其差额由国家返销补足,并参照当地供应商品粮的粗细粮比例,多给一些细粮。
  (三)已经在乡的革命残废军人,也享受本通知上述规定的残废军人有关待遇。
 二、关于退伍义务兵精神病员的安置
  在服现役期间患有精神病症的退伍义务兵,已经基本治愈的,办理退伍手续,交地方安置。在部队治疗半年不愈的,亦应办理退伍,由地方接收治疗。各省、市、自治区应当根据他们病情的轻重和当地医疗条件,分别采取收容治疗和分散休养的办法加以安排。对于病情较重需要收容治疗的精神病员,各地应当收容治疗。对于病情较轻的一般精神病员,则遣送回家疗养,
  精神病员住院期间所需费用,均由各省、市、自治区地方经费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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