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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部队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安置工作的通知

  家居农村的退伍精神病员住院期间,如不能按医院的伙食吃粮标准交纳粮票或交纳不足的,由所在县、市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粮食部门给予补足。
  退伍义务兵精神病员不需住医院治疗的,部队应与搠收安置地区联系好,派得力人员护送他们回家休养,生活困难的,当地民政部门给予补助,在农村还可由社、队优待工分解决。总之。要切实保障他们的生活。
 三、关于退伍义务兵慢性病员的评残和治疗。
  对患慢性病的义务兵, 应当是基本治愈,才能办理退伍。 决定办理退伍的义务兵慢性病员,在医疗终结后,完全丧失劳动力或丧失大部劳动力,符合二等乙级以上(包括二等乙级在内)残废等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由部队负责评定残废等级。在评残时,要掌握评残标准,不要把不够评病残条件的人,评定为残废军人。也不要把应该评残的人漏掉。一经评残之后,应按本通知对残废军人的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旧病复发,地方医疗单位应积极予以治疗。他们住院和门诊医疗的费用,本人负担确有困难的,所在地、社、队应帮助解决,社、队无力解决的,县、市民政部门给予补助。
 四、扩建和新建退伍伤病残战士的收容安置院、所
  由于十余年来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原有收容、安置部队退伍伤病残战士的单位,有的被撤销,有的被减缩,有的房屋和设备被别部门占用。当前安置革命残废军人的休养院和收容退伍精神病员的单位和设备严重不足。迅速地扩建和新建一些安置重残废军人的休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疗养院或收容所,已成为当前急务。
  为了适应当前收容安置上述伤病残战士的需要,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应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扩建、新建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疗养院或精神病收容所,纳入地方计划,优先安排。如地方确实解决不了的,再报民政部和国家计委。
  各地占用了荣复军人疗养院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迅速地将这些单位的房屋和设备等,全部退还给民政部门,以应急需。
 五、关于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的生产、生活和工作安排
  现行的关于安置退伍义务兵的各项政策和有关规定,全部适用于这批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的安置。如插队知识青年参军的,按中共中央有关文件办理;在职参军的,由参军前的原单位接收安置;二等、三等残废军人、带病回乡的退伍义务兵和治愈的精神病员,家居城镇,凡能工作的,与其它城镇复员退伍战士一样,由各地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安排工作,所需劳动指标,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内解决。家居农村的,人民公社在工作安排和分工分业上,要尽可能地照顾,对生活困难的,民政部门要给他们补助或通过社、队优待工分加以解决。
 六、解决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的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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