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若干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0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1990年9月30日)废止

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一九七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交通部发布)


                  总 则
  货物运输管理, 是货物运输的基础工作。 本规则是水运企业货运管理工作的基本规则。
  水路货物运输,是多环节的联合作业。港、航之间必须加强联系,紧密配合,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目标一致,责任明确,做到一线相连,环环紧扣。
  水运企业必须严格贯彻《工业三十条》,坚持“安全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负责运输、合理运输,按经济规定办事,实现库场管理、货物堆码、装舱积载标准化,努力达到科学管理,文明生产,认真总结经验,多快好省地完成货物运输,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需要。
  本规则适用于全民所有制的水运企业在国内的货物运输(包括租用外轮),集体所有制的水运企业可参照执行。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航运)局,可根据本规则制订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承运和验收

 第一条 起运港承运货物,必须做到:
  1.按规定必须提出托运计划的货物,应核对批准的托运计划号码。未经批准的不能承运。
  2.严格审查运单:到达港、收货单位、地址、货名、件数、包装、重量、发货符号等规定内容,必须填写准确、完整,不得遗漏或简略,字迹要清楚。对填写不合规定的,应要求发货人订正。有关证明文件和物品清单要在运单内注明。
  笨重、长大货物应要求发货人填明单件重量,长度和体积,一张运单托运多件笨重、长大货物时,应加附清单。
  易腐货物应要求发货人 填明允许的运到期限, 如不能保证在发货人要求的时间内运到,不能受理。
  一般货物与危险品、流质品、易碎品、历史文物、稀有珍贵物品,以及性质不同、相互影响质量、不能混存混装的货物,不得合填一张运单按一批托运。
  已经填妥的运单,有更改时,须在更改处盖章,属托运人填写的内容,由托运人盖章;属承运人填写的内容,由承运人盖章。
  危险货物运输应使用红色运单,并加盖危险货物分类戳记。规定点交、点接的特种货物和货主码头自行装船的货物应分别加盖“特运”、“自理装船”的红色空心戳记。
  3.中央和省(市、自治区)禁运、限运以及须办理海关、检疫、卫生、公安等各项手续的货物,证明手续要齐备;搬家物品要核对户口迁移证明并附有物品清单。
 第二条 起运港必须按照核准的进货日期按运单验收货物,把好验收关:
  1.货名、件数、包装、 发货符号必须与运单相符。 按件承运的货物要当场点收清楚。对货名、件数不符,标志拴挂、粘贴不牢,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或旧包装原标志未涂掉,应由托运人订正、整理、更换后再验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