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要详细检查货物包装状况,充分考虑运输和中转换装要求,对包装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应由发货人整修合格后再验收。
3. 对发货人交运的货物内容和质量,必要时可以抽查,发现匿报货名或夹带
危险品、违禁品的,应拒收;发现重量不符,应由发货人订正,并按规定核收费用。
第二章 配 载
第三条 起运港应于船舶装货前,本着先重点,先联运,先计划内,先到先运的原则安排好配载计划图(表)。编制配载计划图(表),要充分考虑船舶结构、货物性质、航行安全,以及到达港卸货条件,充分利用船舶载重量和舱容,保证货运质量,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危险货物不得违反《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有关配装条件的规定;
2.易腐货物与一般货物,有气味货物、污秽货物、粉尘货物与易受感染货物,潮湿货物与怕湿货物,易生虫货物与怕虫蛀货物,易生锈货物与酸碱腐蚀性等相互有抵触的货物,不得配装一起;
3.食品不得与有毒品、异味货物、污秽货物、粉尘货物、化工原料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货物配装一起;
4.重货不压轻货,大件不压小件,木箱不压纸箱;
5.易腐、易燃、易融货物不得靠近机舱;
6.怕湿、怕晒、怕冻货物不得装载甲板;
7.同一张运单的货物,同一到达港或同一收货单位的几票货物,原则上应配装在一个舱内。
驳船配载,除沿途停靠装卸的货班外,原则上一驳一点,最多不超过同一航向的两个点,并分舱积载。在沿途港口加载的船舶,要考虑船舶水尺和预留舱容。
配载计划图(表),应注明装货顺序,装载位置。大宗货物应注明重量、件数、收货人名称。
第四条 装船前,起运港应将配载计划图(表)及装船预报表等资料交给船舶。船舶应根据起运港提供的资料,深入库场了解货物性能、包装、标志、重量、体积等情况,结合船舱的装货条件,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和装载要求。
配载计划图(表)由船、港共同商定执行,货物配装以港口安排为主,技术要求以船舶意见为主。
联运货物已经运抵换装港,对某些包装破旧不固的,港口应设法整修加固,船方不得拒装,但双方应编制纪录证明。
经船、港双方商定的配载计划图(表),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如须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认。
第三章 装 船
第五条 装船前,船舶应将船舱清扫干净,检查管系,准备好相应的垫隔物料,并在船舶的公共场所公布配载计划图,以便于装卸工班、看舱、理货人员掌握各舱配装货种和装载要求。港口应调配好劳动力,备妥相应的装卸机械和工属具,准备好保证安全质量的防护措施。
第六条 对于按件承运的货物,每一运单位货物装船时,起运港应按照双边交接的有关规定,在货物堆码、做关标准、理货计数等方面创造条件,并先复查件数。装船过程中,港口和船舶(或委托理货公司)双方,应结合各个工序、环节,采取适当方式复核点数,并办清班班交接手续,做到班班数字准确。
第七条 起运港装船应大票分隔(整批货物), 小票集中(零星货物), 每一大票货物,应按单装船,一票一清;同一收货人的几票货物,应集中装船。每一大票货物或每一收货人的货物,装船开始及终了时,船舶应提供垫隔物料,起运港应做好垫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