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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失效]

 第八条 装船作业中,船舶应派人看舱,指导装卸工人按配载计划图(表)装货顺序部位装船,堆码整齐。如发现货物残损,包装不合标准要求或个别包装破裂,包装完整内有响声,标志不清,分票不清等情况,应编制记录证明。如发现装舱混乱,有权在当班提出停装或翻舱,港口要推倒重来,翻舱整理。在特殊情况下,不能翻舱整理时,应编制记录证明。
 第九条 起运港装船,必须实行“现场指挥一个头”,按交通部《港口货运质量标准及检验评比办法》的要求,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合理使用装卸机具,轻搬轻放。做到:不倒关,不浠舱,破包不装船,重不压轻,木箱不压纸箱,箭头向上,堆码整齐。
 第十条 起运港装船应做到一票一清。港口和船舶应在每票装船结束前检查货场仓库、舱口、作业线路有无漏装掉件,发现漏装及时补装,发现掉件应及时拣归原批。
  起运港对装船中撒漏的地脚货物,属于散装货物要随时搜集进舱归原批,属于袋装货物应扫集整理灌包。灌包的地脚货物应通知船方安排位置,分别堆装,并在货物交接清单(附表一)内注明灌包地脚货物件数。
 第十一条 计划配装的货物,原则上不许退装。如因故必须退装时,起运港应与船舶协商同意,按下列规定办理:
  1.必须按运单、货名、件数退装,绝对不许合并几张运单的货物不分货名笼统退装若干件数;
  2.一张运单的货物全部退装,必须将运单抽出,并在交接清单内划去;
  3.一张运单的货物退装一部分时,应将退装的件数,按运单、货名,编制记录,随货同行,并在交接清单内注明实装件数。
 第十二条 换装港对一次转运有困难的大宗货物,可以分批转运。分批转运要按批填制分运货票(附表二)。分运货票要注明原运单号、原船名航次、原收货人、原发货件数、重量、本次分运件数、重量等,并注明分运批次顺号,原运单应随第一批分运货物交到达港。分运批次应力求减少,分运时间应力求缩短。
  起运港不得分运。整车水陆联运货物不得分运。
 第十三条 退装或漏装的货物,港口应立即填制补送货票(附表三),并尽快安排补运。补送货票要注明原运单号码、原船名航次、原收货人、原发货件数、重量等,便于到达港凭以办理交付。
 第十四条 港口装船完毕后两小时内(客货班轮在正点开航前), 应将运单、
交接清单、积载图(表)等整理好交给船方,办清交接手续。在规定的办理交接时间内,未办妥交接签证手续,船舶不得开航。
  船舶开航后,港口应及时准确地向到达港拍发分舱货电。航线较远,航行时间较长的,可采取航邮代货电。货电内容:船名、航次、货名、件数、重量、装舱位置、大宗货物收货单位等。
  中途港口加载或变更到达港的,加载港或受理变更港应按上述规定拍发分舱货电。

第四章 运输

 第十五条 船舶对装载在甲板上的货物,应根据货物性质,分别采取捆扎、遮盖、衬垫等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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