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船舶在航行途中必须认真检查舱内和甲板货物的装载状况, 注意通
风、 遮盖、捆扎是否良好,防止设备漏水、漏油、漏电,防止货物发生汗湿、雨
湿、
浪湿、油污、倒塌、火灾等事故。
第五章 卸船
第十七条 到达港接到货电后,应在卸船前编妥卸船计划,安排好泊位、库场、机械、劳力、驳船等,对船边现提的货物应预先通知收货人作好提货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船舶到港后,应及时将有关单证交给到达港,并详细介绍装舱积载情况、卸船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到达港应有专人负责与船舶办理联系工作,详细核对各项单证,如单证不齐,运单与交接清单内容不一致或有其他需了解事项,应向船舶查询清楚。
第十九条 船舶应派人指导卸货。港口应听船舶指导,按实际积载顺序、按运单、标志卸船。大票货物(整批货物)应做到一票一清,零星货物几票集中装舱的,应做到集中卸船。船舶发现港口混卸或违章操作,应予制止。
第二十条 到达港卸船时,如在船上发现货物残损,包装破裂,包装完整内有响声,分票不清,标志不清,装舱混乱,以及积载不当等情况,应积极联系船舶检查确认,编制记录证明,不应拒卸和原船带回。
第二十一条 到达港卸船时, 应按交通部 《港口货运质量标准及检验评比办法》的要求,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合理使用装卸机具,做到:不拖关,不挖井,不推垛,不落水,分清原残、工残;并按照双边交接的有关规定,在货物堆码、做关标准、理货计数等方面创造条件,使交接双方易于计数交接,做到理货数字一班一清,卸船结束,全船数字清。每一张运单或一个收货人的货物卸齐后, 应先由库场
员复点核实, 并在货垛前悬挂货垛牌,写明船名、航次、运单号、货名、件数、
收货人、入库日期、堆垛工组号和库场员姓名等,如系中转货物还应写明目的地。
第二十二条 到达港和船舶在卸船作业中,应随时检查舱内、舱面、作业线路有无漏卸货物或掉件。到达港应将漏卸、掉件和地脚货物按票及时收集归原批。
卸船结束,到达港应将舱内、甲板、码头、作业线路、机具、库(场)的地脚货物清扫干净。
第二十三条 到达港和船舶(或委托理货公司)应于当航次办清交接签证手续。交接手续应自卸船结束,至迟在两小时内(客货班轮应在正点开航前)办妥。
第六章 到达和交付
第二十四条 货物到达后,到达港应立即通知收货人提货,办理交付手续时,要严格核对运单与收货人的提货介绍信或其他证件等,防止错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