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有联运货物到收运杂费以及中途垫款和应收的港口费用,要复核收清。
第二十五条 到达港交付货物时,必须详细核对提货单,与收货人当面交清,绝对不准“信用”交货、“白条”提货,以及不分运单、收货人、 船名、 航次以件抵件等违章行为。
一张运单的货物分批交付时,必须在有关提货单证上逐次批注清楚。
第二十六条 到达港交付货物时,如发现标志脱落或模糊不清,必须查明收货人后方可交付。
一张运单的货物分卸在几个作业区或几个仓库的,在交付时,区与区、库与库之间必须核对清楚,防止错交、错转。
第二十七条 分运和补送的货物交付后,到达港必须在原提货单上批注清楚。交付补送货物时,如果原已出具货运记录的,应同时收回记录。
第二十八条 对卸货时有差错的货物,港口在交付、中转时,要特别注意复查点清后,方可交付和转出。
第七章 交接责任
第一节 货损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货物残损事故,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
1.装船前和装船过程中造成的残损货物,由起运港负责;
2.到达港卸货出舱前发现的残损货物,无船舶与起运港原编记录证明或残损程度超出原记录记载的,由船舶负责;
3.到达港卸船时发现因积载不当造成的货损,由船舶负责,但因起运港擅自变更配载图(表)所造成的货损,由起运港 负责。
4.到达港卸货过程中发生的和交付时发现的残损事故,由到达港负责;
5.在装船或卸船作业中,由于船舶起货机具不良所发生的货物残损,由船舶负责。
第二节 货差责任
第三十条 货物差错事故,应按船、港双边交接划分责任:交接前由交方负责,交接后由接方负责。
实行船港交接的具体方式,可以根据下列各项选定:
1.由船员直接和港口办理理货交接;
2.航方在港口派驻理货组和港口办理理货交接;
3.由理货公司代表船舶和港口办理理货交接。
第三十一条 航方委托理货公司办理交接时,应当按照自愿的原则,由各航(海)运管理局和各理货公司协商签订长期或定期委托协议;但租用外轮参加沿海运输时,应实行强制理货。航方应按交通部颁发的国轮理货费率支付理货费。理货公司对理货工作中发生的差错事故,应按《国内业务章程》的规定对航方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航港交接的货物,必须严格实行双边交接:由港口库(场)装、卸船或车、船直取的货物,由库(场)和船舶双边交接;由港口驳船外档装、卸船的货物,由驳船和船舶双边交接;由发货人船边现装的货物(包括里、外档作业),由起运港会同发化人与船舶双边交接;由收货人船边现提的货物(包括里、外档作业),由到达港会同收货人与船舶双边交接;两艘运输船舶之间实行船过船作业的货物,由港口会同双方船舶实行双边交接。
双边交接的理货计数方法,按下列办理:对于同品名、同规格、同定量包装的大宗货物,实行船边划关计数、挂牌计数等方法,港口必须做到定关、定量、定型;对于不具备定关、定量、定型条件的货物,实行库(场)点垛计数交接或小票交接,港口必须做到双联桩,堆垛要标准,便于计数;对于船边现装、 现提和零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