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记录编制一式三份,一份交收货人,一份编制港留存,一份转责任单位。如事故责任涉及几个单位时,可按需增加抄本。
第四十条 港航内部记录是承运人内部记载事故原始情况的记录,对外不发生效力,不提供给收货人。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港口应在事故发生或发现的当时会同船舶编制港航内部记录:货物灭失、损坏、污染、腐坏、变质,件数溢缺,单、货分离,单、货不符,标志脱落、不清,包装破损,整修包装以及证明交接责任的有关事项等。
港航内部记录编制一式四份:进口,编制单位留存一份,交船舶一份,转港口主管货运部门两份,其中一份寄起运港;出口,编制单位留存一份,交船舶两份,其中一份带交到达港,转港口主管货运部门一份。
第四十一条 普通记录是记载承运人向托运人提供证明事项的记录,但不涉及承托运之间的责任。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编制普通记录:
1.货主码头自行装船或卸船造成的货损、货差事故;
2.发货人附在运输票据上的单证丢失;
3.封舱(箱)运输的货物,舱(箱)封完好,内货不符、短少或残损;
4.托运人派员押运的货物,发生非承运人责任的事故;
5.其他与货物的数量、质量无关的情况,收货人要求证明。
普通记录编制一式两份,编制单位留存一份,交收货人一份。
第四十二条 编制记录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在交接或交付货物的当时编制,任何一方不得拒编,也不得事后再要求补编(有特定者除外);
2.记录内各栏必须逐项填写清楚, 如有更改, 应由交接双方经办人员在更改处签章;
3.不得判明责任;
4.一张运单有数种品名时,应分别记明情况;
5.内容必须填写真实,不得凭想象或估计,不得用揣测、笼统词句,情况要记录得详细、准确、具体。
第十章 事故处理
第四十三条 港口受理赔偿要求时,应审查:
1.赔偿要求的时效;
2.赔偿要求人的要求权利;
3.应附的单证。
经审查不合规定的赔偿要求,应向要求人说明理由,退回文件。受理的案件应开给接受赔偿要求收据,并在赔偿要求登记簿内编号登记。
第四十四条 货运事故按其性质和损失程度分为两等:
1.重大事故:
(1)由于货物爆炸、火灾、中毒等造成人身死亡;
(2)涉外物资、珍贵文物、尖端保密产品,发生灭失;
(3)货物损失价值在5000元以上。
2.一般事故:
不属以上各等的事故。
第四十五条 港口对赔偿要求,要抓紧处理,一案一清,至迟在60天内答复要求人。
港口判定属本单位责任时,应尽快赔偿结案;判明是其他单位责任时,应及时将赔偿要求的理由、申赔金额等通知责任方。责任方应在接到通知15天内答复处理港。如拒赔时,必须提出理由和根据。逾期不复,处理港应发电催询一次,自催询之日起15天内仍未收到答复时,处理港可对外赔付,责任单位不得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