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对处理有不同意见时,一般事故以处理港意见为准;重大事故,跨省区、跨航区及沿海直属港、航的报交通部裁定,省区内或航区内的报省(市、自治区)主管局或航区管理局裁定。
第四十六条 有装卸、运输中发生、发现的货损事故,有关港、航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港口对货差,票、货分离,票、货不符等货运事故, 应先在本港复查核实,
复查无着,至迟应在记录编制之日起7天内,向有关港、航单位发出“运输事故搜查书”(附表五),进行搜查。对重大事故, 可派人专进行搜查。 获复前如搜查的货物或票据已经找到,应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停止搜查。
第四十七条 有关港、航单位接到“运输事故搜查书”以后,应立即认真进行搜查,并于接到搜查书10天内将搜查结果详细答复搜查港。不准随便采用不负责任的答复。如事后查明确属假报案情,以件抵件,以多报少,隐瞒溢货等情况者,应承担本案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四十八条 港口发现非本港货物错运到本港,但能从货件标志上辨清到达港和收货人的,应编制记录随货送到达港处理,并抄告起运港。
换装港发现有票无货的,立即编制记录,连同票据送交到达港处理,并抄告起运港。
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有货无票或有票无货的情况,应交到达港处理,并编制记录。
第十一章 货运质量统计
第四十九条 货运质量统计是水运企业质量 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 是反映货运质量面貌,考核质量指标完成情况,分析货运事故频率、原因、经济损失,加强货运质量管理的重要依据。
各水运企业的货运(商务)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货运质量统计,按照规定内容(附表六),准确、如实地填制统计报表,于统计期后5日内上报。各直属水运企业报交通部,各地方水运企业报省(市、自治区)主管水运部门。发生重大货运事故时,应在事故发生后2日内以电报或电话发出速报。
第五十条 货运质量统计包括下列四项货运质量指标的完成情况:
1.消灭重大货运事故;
2.货损率(货损件数/总货运件数):不超过万分之零点五;
3.货差率(货差件数/总货运件数):不超过万分之零点五;
4.赔偿金额比例(赔偿金额/货运收入):不超过万分之五。
按照国家对质量工作的要求和质量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交通部和各省(市、自治区)主管水运部门应对上述指标要求,每过一定时期作适当的修订。
第五十一条 货运质量统计的依据是货运记录。按照确定的货运事故责任,由责任单位列入统计;同一货运事故涉及几个责任单位的,由各单位按各自分担的责任列入统计。一张货运记录为一案,统计一次。
(《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附表从略)
交通部关于颁发实行《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