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通知(摘要)
(一九七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废止
现将修订的《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简称
《货规》)和新订的《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简称 《管规》)随文颁发,并决定自1979年9月1日起在全国全民所有制的水运企业国内运输中同时实行,对于集体所有制的水运企业可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1973年10月9日我部(73)交水运字2246号文颁发的《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自同日起废止。
《货规》是承、托运双方必须共同遵守的规章;《管规》是港、航内部的规定。这两个规则同时实行以后,对于建立、健全承、托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界限,加强港、航各个环节的岗位责任制,贯彻“安全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计划运输、合理运输和负责运输,发展海、江、河联运,改进运输管理,加强内外各方面的协调配合,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有利于多快好省地完成货物运输任务,以适应国家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需要。
修订
《货规》,新订《管规》,是对水上货运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涉及面较广。要求各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切实做好实行新规章的准备工作。为此,要求做好下列几点:
一、 切实做好废除港港交接制,实行船港交接制的准备和过渡工作。
1.学好新规章,统一思想认识。要求各单位,特别是各航(海)运管理局应从全局观点着眼,动员广大船员积极地实行这个新的交接责任制;各港务管理局必须动员各装卸队、库场、驳船人员,积极为船、港双边交接创造条件,主动搞好协作配合;各理货公司必须认清本身的岗位责任是受船方委托办理理货交接工作的,要处处严守公正的立场,积极提高理货质量,建立理货信誉。
2.船港交接的具体方式,考虑到现状,《管规》目前暂规定了三种,任选其一。如各航(海)运管理局决定采取船员直接办理或设置驻港理货组这两种方式,应迅速落实措施,调配好货运人员;如采取委托理货公司理货方式,应立即和各理货公司签订长期或定期的理货委托协议书。
沿海各港口的理货公司应做好受理国轮理货业务的准备,外理、内理人员应本着“各有侧重,互相调济”的原则,视具体业务需要作适当安排。
3.长江航区内部可暂按现行交接制度办量,从明年1月1日起,长江全线应一律执行部颁规定。但长江航运管理局与各省航运管理局之间,江海直达运输,长江航运管理局与上海港之间,以及长江航运管理局内部货班轮、客货班轮运输的货物,中心站以下各小点装卸的货物,仍应从9月1日起一律实行船港交接制。
二、 海、江、河联运范围有增有减。新订全国海、江、河联运港口共计223个,并规定,直属水运企业应继续实行联运运价优待(减收15%);地方水运企业因各地运输成本的实际情况,是否实行联运运价优待,不作统一规定,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决定并报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