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1987年5月31日 实施日期:1987年5月31日)废止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一九七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交通部发布)


               总  则
  货物运输工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我国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新的发展时期的总任务,加强党的统一领导,坚持“安全质量第一”方针,坚持计划运输、合理运输和负责运输,改进运输管理,确保运输质量,提高运输效率,主动加强内外各方面的社会主义协作,多快好省地完成货物运输任务,当好先行,以适应国家实现四个现代化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本规则是确定承运人(水运企业)和托运人(发货人和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界限的基本规则。全民所有制的水运企业(包括租用外轮)在国内的货物运输,除香港、澳门与其它港口间货物运输,以及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邮件运输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规则办理。集体所有制水运企业可参照执行。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航运局,可根据本规则规定的原则,制订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一章 基本条件

 第一条 货物运输分为整批、零星和集装箱。
  一张运单的货物重量满30吨或体积满34立方米,应按整批货物托运,不足此数的按零星货物托运。
  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 每张运单至少一箱; 但按“港到港”方式办理的集装箱运输,可以办理两个以上收货人的拼箱运输。危险货物和易污染、损坏箱体的货物,不能使用通用集装箱运输。
 第二条 按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运输条件必须相同(包括发货人、收货人、超运港、换装港、到达港等项)。
  易腐、易碎、流质货物、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以及性质不同、运输条件不同、不能混装的货物,不能用一张运单托运。个人托运的物品中,不得夹带有危险品、流质品、易腐品、贵重品(如手表、照相机、金银首饰等)、货币、有价证券和各种票、证。
 第三条  承运人应在规定的运到期限内,将货物运抵到达港。
 货物运到期限的计算,从货物承运次日起至运抵到达港卸船时止。包括: 起运
港发送时间5天;每一换装港的换装时间7天;运输时间按各线运价里程除以规定的运输速度计算,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因自然灾害、水上救助、等候通过船闸等原因所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运输速度规定如下: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