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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失效]

  运输标志应用钢笔、毛笔填写,不得用铅笔填写,字迹要明显、清楚。
  不易制作标志的货物,应使用油漆在货件上刷制简明发货符号。
  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免制运输标志:
  1.同一发、收货人,装运整船、整舱直达运输的货物。但对同货种不同品类、到达港需要分卸的货物,发货人应提供隔货设施。
  2.使用原包装出口,到口岸不再变换包装的外贸出口货物。
  发货人应根据货物性质按照国家规定,在货物包装上制作包装储运指示标志(防潮、易碎、不得倒置等)。
  使用旧包装运输的货物,应将旧标志涂掉。
 第十三条 发货人应在港口承运货物的当日一次付清运费、换装费和起运港的港口费;延期交费时,应按规定交付滞纳金。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其它费用,由垫付港填写垫款通知单(附表六),随货同行,由到达港向收货人补收。
  承运人补收各项运输费用,差额超过一元的,应填写运杂费订正单(附表七),多退少补。退补期限不超过180天。按船舶水尺计量的散装货物,发生重量短少或溢余时,运输费用互不补、退。
 第十四条 发货人应按起运港签认的货物运单,按指定的日期和地点将货物集中进港。起运港应按运单认真验收。货物由起运港验收完毕(发货人自行装船货物由装船完毕),起运港在运单上加盖港口日期戳时即为承运。

第四章 装卸和运输

 第十五条 承运人应根据货物的性质、状态,选配船舶,并须保持船舶技术状态适于航行;货舱干净,适于装货,并备有相应的垫隔物料。
 第十六条 在港口的码头、锚地和浮筒进行的货物装卸工作,由港口负责。港口应备妥相应的劳动力、装卸机械和工属具,组织好保证安全质量的防护措施,并严格遵守有关货运质量标准、理货交接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程等规定。
 第十七条 下列范围内的整船装运的货物,经承运人同意,托运人可自理装船或卸船作业:
  1.在托运人的专用码头;
  2.由托运人自行联系使用公用码头或借用其他专用码头;
  3.在托运人自行选定的自然坡岸或水域。
  托运人自理装船或卸船作业,应组织好劳动力,备妥相应的机械和工属具,遵守船方对装卸、积载的技术指导。如因劳动力不足,商请港口支援时,也视同托运人自理装卸。
  托运人自理装船或卸船的货物,货运手续均由所在港口统一办理,并在运单上加盖“自理装船”或“自理卸船”戳记。
 第十八条 对商定由托运人自理装船或卸船的货物,承运人应及时取、送船舶和进行装卸、积载作业的技术指导,并同托运人商定技术设备和安全防护等事项。托运人应按商定的时间完成装卸作业。为加速船舶周转,可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签订合同,实行船舶速遣奖金和滞期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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