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货人应及时组织提货,并在收货当时验收货物,付清港口费用和按规定到付的运输费用或中途垫款。
从到达港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经过催提、查找,满30天(个人托运的生活用品和搬家货物满60天)仍无人提货、拒绝提货或超期不提的货物,港口可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对拒提或超期不提的货物,也可以进行转栈,并按规定计收转栈费和货物保管费。对性质不宜保管的货物,由港口及时适当处理。
第六章 变更运输
第二十四条 对承运后的货物,遇有特殊原因,托运人可向到达港或换装港提出变更到达港或变更收货人;但同一运单的货物不得变更其中的一部分。对违反合理流向、违反运输限制的货物,不办理变更。货物发运前,可向起运港提出取消托运。
托运人要求变更运输时,应商得承运人同意后,提出货物变更运输要求书(附表八)并随附领货凭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由于承运人原因,要求变更运输时,必须征得托运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因航道障碍、海损事故、自然灾害,货物不能运抵原到达港,或执行国家命令变更运输时,承运人可以改变到其他港口卸货,并及时通知托运人提出处理意见。
变更运输后的运输费用,由变更后的到达港向收货人按实结算。
第七章 特种运输
第二十五条 散装液体,只限于整船、整舱运输,由发货人自行确定重量。托运人要求在两个以上地点装货或卸货时, 其计量分劈工作以及重量差数, 均由托运人自行负责处理。
承运人应按运输计划确定的品种派船运输,在装运前,由发货人验舱,合格后方可装运。
下列情况由托运人负担洗舱所发生的费用:
1.发货人临时变更计划内的液体货物;
2.特殊液体货物(如航空汽油、煤油、变压器油、植物油等)需要的特殊洗舱;
3.装运特殊污秽油类(如煤焦油)或其他液体货物, 卸后须经洗刷, 恢复船舱干净;
4.其他非承运人责任而发生的装前洗舱和卸后洗舱。
第二十六条 拖运木(竹)排,发货人应按承运人批准的单排数量、规格和技术要求编扎牢固,并将编扎后的实际规格在运单内注明。
木(竹)排在拖运途中,属于木(竹)排本身原因造成的散排或部分漂失,由发货人负责,其运费按下列规定退补:部分散失时,运费不退;全部散失时,退还由木(竹)排散失起的未运区段运费。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木(竹)排散失,除退还散失部分全部运费外,并须支付清漂费和扎排费。
第二十七条 拖带水上浮物和船舶,发货人应在运单内注明被拖物的吨位、吃水及长、宽、高度和抗风能力。发货人如须在被拖船舶和浮物上加载货物,应征得承运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