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利用包船、包舱的空余吨位加载其他货物时,应在包船、包舱的号位中扣除加载货物的吨数。
第三十三条 集装箱运输货物,应由装箱单位负责施封,并将铅封印文记明在运单“发货人记载事项”栏内。承、托运之间凭铅封交接,铅封完整,箱体完好,拆封时,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内货不符,由施封单位负责。
第八章 海江河联运
第三十四条 全民所有制的水运企业和有条件的集体所有制的水运企业,可参加海江河联运。
办理海江河联运的港口和换装港口,由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和各省(市、自治区)主管水运部门提出报交通部批准公布(附表九)。
同一航区内的同水运企业经营的各条航线之间,不能办理联运。
第三十五条 下列货物不能办理海江河联运:
一、易腐货物;
二、有生动、植物;
三、爆炸品、剧毒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放射性物品、 一级危险货物 (农药除外);
四、单件货物重量超过换装港和到达港起重能力的货物(附表十);
五、木(竹)排、拖带浮物和散装液体货物(特定航线除外)。
不能办理联运的和到达非联运港口的货物, 经事先征得有关港口的同意, 可代办中转。
第三十六条 海江河联运货物的运费,由交通部直属企业船舶运输的,按规定的运价率减15%计算;由地方企业船舶运输的,其运价率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已订有特价的货物,按运价较低的费率计算。
海江河联运货物的换装费,一律实行包干。两个区段之间计收一次换装费,三个区段之间计收两次换装费。
第九章 货运事故处理
第三十七条 货物承运后,发生货损、货差事故,承运人应负责赔偿,但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所造成的除外:
1.自然灾害;
2.货物的自然特性 (内部变质、干枯、干裂、生锈、自燃、自然减量等)
或潜在缺点;
3.从外表不能发现的包装缺点,或外部包装完整,原封未动,而货物实际品名、规格、数量不符;
4.托运人本身的责任。
由于托运人原因造成承运人的损失,托运人应负责赔偿。
对于海损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应根据海事裁定,属于承运人的责任事故,由承运人负责赔偿;非承运人的责任事故,免除承运人偿赔责任。裁定由承运人负责赔偿的海损事故案件,属于全民所有制水运企业承运的, 应照实赔偿; 属于集体所有制水运企业承运的,其赔偿额不超过交通部颁发的关于海损赔偿最高限额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