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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自治区博物馆工作条例[失效]

  凡调拨、交换藏品,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一级藏品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第七条 积极开展藏品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根据条件逐步建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增添相应设备。要总结和发展传统经验,引进先进技术,进行藏品的鉴定、保管、修复、复制和标本制作等方面的科学实验,不断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三、陈列

 第八条 陈列是博物馆工作的中心环节,是衡量博物馆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志。要认真办好与本馆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的具有地方特点的基本陈列。地方综合性博物馆一般应以地方历史(包括革命史)为重点,有条件的博物馆还要办好自然部分的陈列,逐步形成具有特色的陈列体系。在搞好基本陈列的同时,也要重视搞好临时展览。
 第九条 陈列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性,科学性和艺术性,遵循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原则,以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为内容,反映历史和自然发展的客观规律,使人民认识自己的历史和创造力量。
 第十条 陈列应以本馆藏品为基础。文物和资料的运用一定要有科学根据,尊重历史的客观实际,坚持实事求是,反对篡改和歪曲。
 第十一条 陈列设计必须做到形式与内容相统一,要求适用、美观、经济和具有民族风给。运用艺术表现技巧,逐步采用现代化设施,更好地突出陈列主题。建立陈列设计档案,积累陈列设计工作经验。

四、群众工作

 第十二条 群众工作是博物馆联系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的第一线。它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组织观众,进行讲解,更好地发挥陈列展览的宣传教育作用。讲解员要热心为观众服务,热爱自己的专业,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和提高讲解水平,善于组织观众,结合当时当地和宣传对象的实际,进行观点鲜明、内容准确、史物结合、表述生动的讲解。
 第十三条  根据博物馆的性质和陈列的内容,举办讲座,配合学校教学,编写宣传材料和组织流动展览等,加强科学普及工作。
  恢复和建立“博物馆之友”群众性组织,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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