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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自治区博物馆工作条例[失效]

 第十四条 认真总结群众工作经验,建立业务档案,逐步采用先进的宣传工具,提高宣传教育效果。

五、科学研究

 第十五条 博物馆的各项业务活动,都应该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博物馆应积极开展博物馆学和有关的专业学科的研究工作。专业学科的研究,应从本馆的性质和任务出发,以藏品为基础结合文献资料进行,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陈列展览上,也可以编写学术专著。要加强基础资料工作和对国内外博物馆的情报工作,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专业学科的研究。
 第十六条 博物馆的科研工作,应当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根据目前和长远需要,分别制定近期和远景科研规划,按轻重缓急,作出全面安排。有条件的博物馆,应给专家配备助手,采用传、帮、带的办法,从事科研工作和培训科研人员。成立学术研究委员会,发挥咨询、评议和指导作用。

六、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博物馆要实行在党委领导下的馆长分工负责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统一领导全馆的政治思想工作、业务工作和后勤工作。要发扬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等优良作风,切实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十八条 博物馆的业务机构应根据精简原则和本馆的实际需要确定,一般可设立陈列、保管、群工等部门。
  博物馆的后勤工作要保证业务和科研工作的进行,努力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博物馆的各工作部门,要有明确的职责范围,实行岗位责任制。

七、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应在提高马列主义水平的基础上,学业务、学管理,要逐步成为内行和专家。要加强队伍的建设,组织全馆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鼓励他们刻苦钻研业务,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做到又红又专。
  要正确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注意发挥他们的特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第二十条 采用专业和业余的方法培训业务人员。某些技术性较强的传统工艺,应采用举办训练班和师傅带徒弟的方法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博物馆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第二十一条 要逐步加强配备业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要保证他们每周至少有六分之五的业务活动时间。建立博物馆工作人员学术技术职称、考核、晋级和奖惩制度。

八、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其他博物馆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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