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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失效]

  农、 林、 水产部门应从资金、设备、技术等方面,积极扶持社队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发展林产品和渔产品的加工及综合利用。由农林部门归口的农用工业产品,要扶持社队工业进行生产。
  科技、 教育部门要帮助社队企业培训管理和技术人材, 开展科研活动,交流科技情报。
  劳动、 卫生部门要积极帮助社队企业改进防尘、 防毒工作,搞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地质部门要积极帮助人民公社解决探矿中的问题,推动社队采矿业的发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企业登记和合同管理,积极帮助协调产供销关系,保证合法经营。
 十、 价格政策和奖售补贴
  社队企业要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 国家收购的产品, 原则上和国营企业产品同质同价。自销的产品,在物价部门规定的最高价格以内,买卖双方议定价格。
  供应社队企业的国家计划分配物资,按国家调拨价或供应价,市场供应的成批原料按批发价。
  国家和有关部门对社队企业某些产品的奖售、补贴和预购办法,要继续实行,保证兑现;凡应交给生产单位的奖售物资和补贴物款,经手部门和其它部门不许截扣。
 十一、 税收政策
  国家对社队企业实行低税、免税政策。按规定纳税,是社队企业对国家应尽的义务,不得拖欠和偷税漏税。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和为社员生活服务的社队企业,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经省、市、自治区革委会审查批准,可以列举具体产品和服务项目,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
  小铁矿、 小煤窑、 小电站、小水泥,仍按财政部一九七八年财税字二十一号文件规定,从一九七八年起,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三年, 今后新办的, 从开办起免税三年,其它新办企业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经省、市、自治区革委会确定,可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二年至三年。
  为了促进边境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经济的发展,从一九七九年起,对这些地方的县、自治县、旗的社队企业,免征所得税五年。目前经济条件仍很困难的老革命根据地,需要比照以上办法免税的,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委会提出,报国务院审批。
  灾区社队从事自救性的生产,经省、市、自治区革委会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
  社队企业所得税按现行的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征收。社队企业管理部门的供销机构和专业公司交纳所得税,也按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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