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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号――关于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6日)废止

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管理规定
 (一九七九年七月七日国家民委、财政部发布 [79]民财字第268号)


  国家预算中每年安排的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是在正常经费以外用于解决有关少数民族一些特殊开支的专款。
  补助费分配使用的指导思想和总的要求是:在新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的指引下,照顾少数民族的特点,解决少数民族的特殊需要,体现党的民族政策,增强民族团结,调动少数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对补助费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如下:
 (一)使用范围:重点用于少数民族发展生产、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方面某些特殊困难的补助开支。对少数民族的生活和其他一些特殊困难的补助开支,作一些照顾。
 (二)每年的指标,由国家民委向财政部提出建议,指标确定后,由国家民委同财政部进行分配。分配给省、市、自治区的预算数,同时通知有关省、市、自治区的民族事务部门和财政部门。
 (三)省、市、自治区对补助费的具体安排和使用,由省、市、自治区民族事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与财政部门协商一致,共同下达。使用计划(包括使用地区、单位、项目、款数)必须事先报省、市、自治区民族事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逐级下达。并将批准的使用计划报送国家民委和财政部备案。
  由于特殊原因补助费当年使用不完的,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四)补助费要专款专用。各地区不得因有补助费而削减正常经费。严格防止克扣挪用补助费, 以补助费顶替正常经费、铺张浪费, 严禁用于盖楼、堂,馆、所、杜绝贪污盗窃、违法乱纪行为。
 (五)省、市、 自治区民族部门和事务财政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防止盲目分配,平均使用,积压不用和浪费等现象的发生。既要抓好计划也要抓好检查。注意了解情况,表扬好的典型,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定期总结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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