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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第五条 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第六条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中国合营者担任;副董事长一人或二人,由外国合营者担任。董 事会处理重大问题,由合营各方根据平等互
利原则协商决定。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合营企业职工的雇用、解雇,依法由合营各方的协议,合同规定。
 第七条 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具有世界先进技术水平的合营企业开始获利的头两年至三年可申请减免所得税。
  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
 第八条 合营企业应在中国银行或者经中国银行同意的银行开户。
  合营企业的有关外汇事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办理。
  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九条 合营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经济合同方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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