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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算核销基建项目的审定和所需三材的试行管理办法

 (二)材料要按单项(或单位)工程的材料预算和工程进度分批送发,做到手续完备,单据齐全。
 (三)在施工中因设计修改而发生的材料变更,必须有设计部门的批准手续。
 (四)加强现场物资管理。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丢失、变质、霉烂。班组用料,实行按预算限额领取,及时做好完成实物工程量及材料消耗的记录,按月季汇总统计,并积极开展班组经济核算和定期材料消耗分析。工程完工后,工程余料要立即清查盘点,及时办理退料手续,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五)要加强现场回收管理工作。包装木材、钢材支架、电缆盘、专用工具、盲板、水泥纸袋、包装容器等,要回收利用,单独立账,尽可能用于工程建设,减少申请。不能用于工程的可交当地物资部门收购利用,不得私自处理。
 (六)对节约三材有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对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三村严重损失和浪费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经济制裁和纪律处分;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七)有条件的项目,施工单位试行按施工预算实行材料包干的,原则上实行节约归已的办法(具体办法另订)。

四、三材核销

 (一)核销工作应分为年终结算、单项工程竣工核销和整个项目竣工核销三部分。核销应以批准的材料预算为依据,对照实际消耗数进行分析比较,总结节约或超耗的原因,及时研究处理核销工作中的问题。
 (二)年终结算,系对当年三材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每年二月十五日前,应将上一年基建投资计划和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以及“三材”的收拨存耗汇总上报。
 (三)单项工程竣工核销,是指单项工程从开工到竣工历年材料消耗的汇总和情况分析。单项竣工核销报告应于工程竣工后两个月内,由施工单位根据用料实耗记录,编报承建工程的核销报告,由建设单位审核汇总报主管部或省、市、区物资部门。
 (四)建设项目或全部生产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在报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提出建设项目的核销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组成部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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