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权因地制宜地决定生产布局和措施。有权自行安排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有权统一调剂使用国家投资和自有资金; 有权调剂使用劳力, 拒绝接收不需要的人员;有权自行加工产品,与消费单位直接挂钩,在城镇设立网点直接销售(粮食统购任务一定五年不变,增产部分允许自行加工或制成熟食销售);有权直接通过外贸部门和主管部门出口产品,进口物资。对外销售的产品,在执行国家规定价格的基础上,分等论价,优质优价;企业内部产品调拨,可以实行内部价格,以协调原料生产部门、加工部门和产品销售部门间的利润合理分配。
国家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内部各核算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实行严格的合同制,相互承担经济责任,完不成合同的,要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联合企业要严格履行国家的纳税义务。 建议简化纳税手续, 对企业加工后出售的产品,订出合理的税率,实行一次纳税。
五、资金和设备
联合企业生产建设所需资金来源,一是靠自己积累,一九八五年以前,企业的利润不上缴;二是国家每年给农垦部门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包括以农场为基础建立的联合企业;三是国家增拨对农工商联合企业的长期、微息贷款。
有关社会性、政策性支出以及小型农田水利费、简易建筑费、事业费等,仍然纳入国家预算。企业由于生产的发展,需要增加流动资金,仍由财政部门核拨。国家安排的地方病防治、防汛抢险、边境建设、特大灾害救济等经费和物资,同样包括联合企业。实行政企合一的,有关政权工作的经费开支,应由政权机关承担。国家收购农畜产品的奖励政策,仍适用于联合企业。
联合企业所需物资, 包括用贷款和利润进行基本建设所需的统配物资, 应按管理体制、物资类别和供应渠道,分别纳入有关部门的计划,并签订合同,专项供应。
六、各尽所能,按劳分配
联合企业要贯彻执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劳动定额管理和奖励制度,做到多劳多得,有奖有惩。职工有突出贡献的,可提前晋级。对基层选举产生的干部可实行职务津贴。工人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办法,把个人的劳动收入,同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直接联系起来,盈利多的多奖,盈利少的少奖。企业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资,也应与企业的经营成果联系起来,同工人一样实行奖惩制度。
七、加强领导,搞好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