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总局关于出口工业品供应作价几个
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一九七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同意国家物价总局《关于出口工业品供应作价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现予转发,请即研究执行。
关于出口工业品
供应作价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
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
供应出口商品统一作价办法的暂行规定》,执行以来,对于促进出口商品生产的发展,加强外贸部门与供货部门的经济核算和互助协作,完成国家的出口任务,起了积极的作用。现在看来,这个文件确定的供应出口商品作价的基本原则,仍然是可行的,应当继续贯彻执行。
近年来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工矿产品出口增多,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主要是:有些产品,国内工业利润较大,或者税率较高,但出口亏损严重,外贸部门不能扩大出口;有些产品,国内由于原材料提价等因素,工业部门只能保本、微利甚至亏损,在出厂价格没有统一调整以前,生产企业不愿意增加生产和提供出口货源;有些进料加工产品,由于原材料进口价较高,国内调拨、加工又层层加税加利,致使生产成本高,出口亏损大,无法扩大外销业务;某些需要灵活处理的出口商品价格问题由于报批层次过多,权限过于集中,往往不能及时批复,延误生产和出口,等等。
为了大力发展对外贸易,积极扩大出口,为国家大幅度增加外汇收入,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急需对出口工业品作价中的几个问题,妥善地予以解决。现将解决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出口工业品国内作价应当掌握的总精神
出口工业品国内作价的基本原则,仍然是以内销工业品的价格为基础,同质同价,优质优价,但必须充分考虑出口工业品的某些特点。出口工业品的国内作价,应当有利于调动工业部门和外贸部门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出口商品的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改进包装装潢,缩短交货日期,适合国际市场需要,把出口业务做活做好。工业部门和外贸部门,在出口工业品的作价上, 都要加强全局观点, 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互助协作,密切配合,互相提供有关出口商品的产销情况、质量对比、生产成本、出口换汇等资料共同为发展生产,扩大出口,多创外汇而努力。
二、关于工业利润多、出口亏损大的商品作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