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出厂价格高,工业利润大,生产有潜力,销路需扩大的工业品,经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出厂价格和市场销售价格。供应出口的出厂价格和供应内销的出厂价格同时降低,出口产品与内销产品仍然执行同质同价、按质论价的原则,有些产品,内销价格一时不宜降低,而出口有发展前途,外贸部门在合理经营的情况下,仍然出口亏损严重的经有关部门协商同意, 可以先降低供应出口的出
厂价格, 不降低供应内销的出厂价格,但不得因此而影响供应出口计划的完成。
有些地区暂时不具备降低供应出口价格的,应当努力降低生产成本,限期赶上先进水平,在一定期间内,外贸部门必须继续按国家计划或者工贸双方签订的合同,收购这些地区为出口而生产的产品。
有些产品, 工业利润不大, 但税率较高致使出厂价格高,出口亏损大。属于这种情况,可以由外贸部门或工业部门提出对出口部分减税免税的申请,分别报请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关于工业无利、微利或者亏损的出口商品作价问题
有些工业品,国外市场适销,出口换汇率高,但国内出厂价格偏低,生产企业在正常生产,合理经营的情况下,只能保本,微利甚至发生亏损,而内销价格一时又不宜提高;或者内销价格基本合理,但供应出口的部分,由于小批量,多品种等特殊要求,影响工业企业的生产成本增高。属于以上两种情况,经工业部门与外贸部门协商同意,对于供应出口的部分,可以按照生产企业有适当利润的原则,采取价外补贴或者适当提高供应出口价格的办法来解决,但不得因此而影响供应内销计划的完成。
四、专供出口的商品作价问题
有些专门供应出口产品和专厂、专车间生产的出口产品,以及用进口原料专料专用的出口产品,经外贸部门与工业部门协商同意,可以脱离与内销同类产品的比价,按照工业常生产、合理经营情况下的成本,加一定的利润,制定出口产品的出厂价格。
五、以进养出商品的作价问题,
根据国务院一九七九年三月转发的《
以进养出试行办法》,以进养出所需进口物资的国内人民币作价,原则上按照现行进口作价办法办理,对以进养中由于进口原辅料国内调拨价格或利润、税率偏高而使出口成品外贸亏损大的少数品种,只要国际市场好销,创汇率全算,经过批准,所需进口原辅料可以按进口成本加百分之三手续费作价,批准权限,使用中央外汇进口的,由外贸部审批,使用地方外汇进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主管部门审批。这些进口物资的关税和工商统一税,除了国务院主管部门已经明确免征或减征的以外,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