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 、有关地方新提出的减免进口税收的申请,由外贸部与财政部根据有利
于以进养出的精神及时审定。有些常年进口的原辅料,也可以根据以上原则 ,商
定一个比较的国内拨交价格 。工业部门在上述原辅料价格的基础上,计算出口产
品的生产成本和出厂价格。这类产品的工业利润,参照同类工业品的利润水平并考虑到出口盈亏情况,合理确定。如果进口原辅料一时供应不足,而改用部分国产原辅料,则国产原辅料与进口原辅料之间的差价,由外贸部门补给工业部门。
有些专供加工出口产品包装用的进口原材料,也可按照以上办法作价和报批。
六、部分国产原材料的作价问题
有些国产原材料,由于考虑同类产品和有关产品的比价或者照顾各在的不同情况,出厂价格定得较高致使以这些原材料加工的出口产品,生产成本与出厂价格均高,出口亏损较大,而其产品又为国际市场所要需要 。这类国产原材料 ,在出厂价格未作统一调整以前,生产成本较低、工业利润较大的地区,经外贸部门与工业部门协商同意,对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部分,可以按照生产企业有适当利润的原则,另订出厂价格。
七、关于调整价格的审批权限
原来规定,供应出口的商品的价格,如果要低于或高于供应内销的同类商品价格,须一律报经国家物价总局批准。这样规定,对于供应出口与供应内销的商品,严格执行同质同价、按质论价的原则,避免增加在区之间的价格矛盾,是必要的。但是,随着出口品种日益增多,如果每种产品都要报国家物价总局审批,难以及时处理,对生产和出口的安排有一定影响。
因此,今后经外贸部门与工业部门协商同意,需要按照本报告二至六条意见作价的出口商品,其报批手续可以按照通常的物价分级管理权限办理。即: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的产品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对于部分品种,也可以授权地方物价主管部门审定;属于地方定价的产品,由省、市、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审定。地方审定的价格,应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需要调价的产品,在新的价格未下达前,仍应按原价执行;必要时,经供货部门与外贸部门协商同意,或者经地方物价主管部门确定,可暂按原价计算,待新的价格批准下达后,多退少补。
价格调整以后,应当尽量稳定一个时期,不要因为国际市场价格波动而一再变动国内供应出口的价格。
由于调整出口产品和原材料的价格,因而影响有关部门、地方和企业的成本和利润发生增减变化,中央和地方的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在下达计划和进行考核时,应当考虑这些因素,妥善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