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杂居、散居的少数民族分布在全国各个地区、各条战线,长期以来他们对丰富和发展祖国的文化艺术和手工艺品生产等都作出过重要贡献,今后更应重视和发挥他们的所长,为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由于他们同边疆、聚居的少数民族的联系向来密切,做好他们的工作,对维护和发展边疆和聚居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安定团结,调动少数民族人民的积极性,实现四个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并且由于他们很多人居住在城市和市郊,对旅游的国际人士了解我国少数民族和党的民族政策,就近起重要作用。那种认为杂居、散居少数民族人口很少,而忽视、轻视的思想显然是错误的。
为了解决杂居、散居少数民族的问题,必须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保障他们的平等权利
根据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各有关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对人口较少的民族,也应给以适当照顾。少数民族人口较多或民族关系显著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有关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委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应当尊重少数民族代表和委员的职权,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县、市、市辖区、镇人民政府和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以及同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配备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特别要注意选配少数民族干部参加领导班子。
少数民族聚居的镇人民政府和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应以少数民族人员为主要成分组成,镇长、人民公社主任应由少数民族干部担任,在工作中,应注意采取适合当地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要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包括各种专业技术人材,把那些政治思想好,有一定工作能力,同群众有密切联系的少数民族干部,大胆提拨到领导岗位上来。对那些没有或很少城市人口的少数民族,要专门拨给从农村人口中选拨培养干部的指标,使这些民族的干部很快成长起来。
要重视在少数民族中发展党员、团员。不允许把吃不吃猪肉作为衡量进步与落后的标准和是否有宗教信仰的标准,更不以此作为能否入党、入团和选拨干部的条件。
在招工、征兵以及招收其他各种工作人员时,要坚持民族平等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借口歧视的排斥少数民族,并且要予以适当照顾。
抓紧落实党的政策。 对于林彪、 “四人帮”制造的冤案、假案、错案应尽快彻底平支;对历次政治运动中遗留的问题,也要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尽快地加以妥善解决。
二、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