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夜班、加班津贴;
(4)高原地区补贴;
(5)科研津贴;
(6)工人技师津贴;
(7)工龄、教龄、护龄津贴;
(8)书报费;
(9)其它津贴。
4、各种补贴
(1)副食品价格补贴;
(2)肉类等价格补贴;
(3)煤、粮、房、水、电补贴;
(4)其它补贴。
凡属于工资总额组成的项目,不论是由工资科目开支的,还是从工资科目以外的其它经费科目开支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以实物形式发放的;均纳入工资基金管理。
第五条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范围:
1、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扶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出差伙食补贴、误餐补助、冬季取暖补贴、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等。
2、有关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均不列入工资总额的组成范围。
第六条 国家下达的国家地震局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是编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的依据。国家地震局在接到人事部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后,要尽快将计划落实到各单位,各单位根据国家地震局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编制全年的分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各单位的年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不得超过国家地震局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如有特殊原因出现缺口时,首先在单位内调剂解决,调剂解决不了的,再按计划管理程序办理追加手续,在未批准前原计划不得突破。
第七条 国家地震局在下达工资总额计划时,要核对各单位编制,对超过定编人数的单位,其超编人员,除国家规定增加的工资补贴外,一般不再增加工资总额,只能维持原有工资水平。在调整职工人员计划时,工资总额计划应同时调整,并及时办理工资总额计划追加(核减)手续。
第八条 在国家计划未下达前,国家地震局可核定所属单位第一季度工资总额初步计划。核定时,按上年度同期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扣除其中不合理的部分,增加合理的部分予以核定。待国家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后,在全年工资总额中统一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