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贪污、受贿不满三千元需要免予起诉的,由基层检察院决定;
(二)个人贪污、受贿三千元以个不满五千元需要免予起诉的,报地、州、市级检察院审批;
(三)个人贪污、受贿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需要免予起诉的,层报省级检察院审批;
(四)个人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需要免予起诉的,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
第十六条 负责层报的检查院和负责审批的检察院在收到报批案件后,均应抓紧审查,并经检察委员会研究提出层报意见或作出批复决定。对上级检察院的批复决定,下级检察院必须执行。
五、免予起诉的宣布
第十七条 免予起诉的决定一律公开宣布。
第十八条 宣布免予起诉决定的,一般应在被告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进行。
宣布免予起诉决定时,被告人必须到场,并应通知被告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基层组织派人参加。
检察长或检察员(代理检察员)宣读《免予起诉决定书》后,可以发表免诉词。
宣布免予起诉决定,应制作宣布笔录。
第十九条 上级检察院作出的免予起诉决定,如有必要,可以委托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检察院代为宣布。被告人居住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检察院代为宣布。
委托宣布免予起诉决定,应具函说明委托理由,并附《免予起诉决定书》;受委托单位在收到委托函后,应即进行宣布,并在宣布后三日内将宣布笔录送达委托的检察院。
第二十条 宣布免予起诉决定后,应将《免予起诉决定书》交给被告人,并将副本分别送达本院惩治贪污贿赂侦查部门和被告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基层组织。
被告人在押的,应立即释放。
第二十一条 对免予起诉的被告人,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共同犯罪中的同案犯,决定免予起诉的,应将“决定书”副本随起诉的案件移送法院。
六、免予起诉的申诉和复查
第二十三条 被告人不服免予起诉决定,可以依法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依法保护被告人的申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