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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地质矿产部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矿产工作请示的通知

  (二)地质矿产部作为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矿产资源的综合管理,对地质勘查工作的行业管理,对地质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对地质环境的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协助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以上地方政府要把地质矿产管理职能真正落到实处,并为履行这些管理职能创造条件。各级地方政府要了解和掌握本行政区地质、矿产资源方面的基本状况以及地质矿产工作发展规划,将它们作为制定国土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一项重要依据和内容。要支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地质勘查活动,搞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要加快建立健全矿产资源法规体系的步伐,认真履行依法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的职责,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顺利进行。要高度重视和促进地质环境的监测、评价和防治工作。
  (三)各级地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地质矿产工作的性质和特点,为进一步增强地勘单位的活力、加强地质矿产工作提供条件,并给予大力支持。
  二、开辟多种资金渠道,增加地质勘查工作的投入
  各级地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地勘行业开辟多种资金渠道的改革和探索,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地增加地质勘查工作的有效投入。
  (一)地质矿产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和地质勘查成果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加快地质勘查工作补偿机制改革的进程。
  (二)各级地方政府要编制地方地质勘查工作计划,并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序列。今后凡是未列入国家计划而根据地方需要安排的地质勘查项目要列入地方地质勘查工作计划,并由地方安排相应的资金;老、少、边、穷地区不能全部承担地方地质勘查项目费用的,可以申请用中央地勘费以适当补贴。
  (三)企事业单位要求安排的、未列入国家地勘费计划的地质勘查项目,所需经费由受益单位承担。要积极建立地质勘查基金,逐步实行有偿勘探。
 三、努力保障地质勘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各级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切实改善地质勘查工作的外部环境,努力保障地质勘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一)各级地方政府要根据地质找矿占林、占地的需要,按规定办理地质勘查占林采伐许可证和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国有荒山、荒地,不收补偿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扩大补偿范围和提高补偿标准。
  (二)地质勘查单位在工作区内设置的测量观察标志(如红白旗、三角架、地形制高点砧标)和勘查工程位置标志、岩矿心库等,人人都有责任保护,不得移动或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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