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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民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意见的通知(附《意见》)

  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近几年,由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由有关部门分别管理,各自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年度产供销计划等缺乏总体上的协调配套,加上缺少必要的调控手段,有关扶持政策难以落实。有关方面在价格、物资、投资、财政、金融、税收等改革措施出台时,未充分考虑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特殊性,一些优惠政策被变相取消或难以执行。
 (一)民族贸易“三项照顾”政策和民族用品生产优惠政策不够落实。原规定民族贸易企业的利润留成为50%,比一般地区商业企业高三十个百分点。第二步利改税后,留利照顾改为减征所得税照顾,对小型民贸企业照顾不够。税收负担较重,摊派太多,企业难以承受。
  原规定民族贸易企业自有资金零售企业为80%,批发企业为50%,其不足部分由财政拨补。由于地方财政困难,这项优惠政策难以兑现。加上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优惠利率贷款核定指标较低,影响了企业的生产和正常购销业务。
 (二)专项商品供应不足,专项原材料不落实,投资大幅度减少。随着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人口增加,原专项供应边远民族地区的生活必需品、特需商品和紧缺商品没有相应增加,出现较大缺口。民族特需用品生产所需原材料,除了国家每年补助的部分外,各地方基本没有按国务院要求纳入各级物资部门的分配计划,优先安排,保证供应。原材料价格大幅度上升,造成原材料和产品价格倒挂,生产无利润,企业转产,一些民族特需品脱销。
  对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专项投资本来就少,近几年又减少很多。民族地区商业网点建设投资占当地基本建设投资的比重,五、六十年代为4%,七十年代为2%,现已降至0.3%。
 (三)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近几年出现萎缩。一九八五年以来,许多地方撤并商业网点,越是边远山区、牧区、贫困地区,基层网点减少得越多。贵州、四川两省民族贸易网点,一九八八年比一九八七年减少二千零四十四个,造成一些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必需品,如食盐、煤油等供应困难,有些农副土特产品无人组织收购,买难卖难的矛盾十分突出。
  基层民族贸易网点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设施简陋,有相当部分是解放初期建造的简易房屋,设备陈旧,技术落后,车间、营业室、仓库、运输工具等,亟待改善。据对十二个省(区)调查,民族贸易网点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用房,有许多是应停止使用或限期维修的危房。企业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艰苦,待遇低,长期不得到改善,人才大量外流。

三、从实际出发确定相应的扶持政策措施

  为了适应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解决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要求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应继续贯彻执行扶持政策,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满足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特殊需要,保障商品供应,改善人民生活,增强民族团结。据此,我们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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