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缴款单位须详细填写缴款单位编号(由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统一下达的缴款单位编号),缴款日期,缴款、收款单位全称、帐号,汇出、汇入地点(何省、何市和县),汇出、汇入银行名称,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所属时间、缴款期限、缴款金额等各项,并与银行信汇委托书内容一致相符。
第六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计算,根据当月放映日报不包括短片专场和儿童片票价的观众人次统计(如二部以上影片联场售票放映,则每部影片折合一个人次计算,双人座则每部影片按二个人次计算),按观众人次乘以五分钱(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的放映单位,按观众人次乘以二分钱),从放映收入中提取。
缴款单位应按放映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后,再由放映收入中提取上缴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
第七条 缴款单位需按规定期限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超过期限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每日5‰加收滞纳金,并将应缴的滞纳金额填写在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缴款书内一并上缴。
第八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缴款书共分四联,缴款单位在通过开户银行办理信汇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同时,将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缴款书第二联寄往供给影片的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存查;第三联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备查;第四联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北京东四礼士胡同129号,邮政编号100010)备案。
第四章 有关帐务处理
第九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系经国家批准集中的专款,各缴款单位上缴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在所得税前列支。免缴教育费附加、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第十条 为反映在所得税前列支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在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增设“310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科目,核算由电影放映收入中提取上缴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在会计报表影会02表利润表,教育费附加(32行)”下,增设“减: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33行)”,反映从电影放映收入中减少应上缴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要加强对各缴款单位及时足额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并授权供给缴款单位影片的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根据各缴款单位送来存查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缴款书第二联,对各缴款单位上缴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进行核实检查。必要时由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或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随时派出审计人员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