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

  第十条 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三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第十一条 办理管辖争议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十二条 办理执行协调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立案、结案时间及审理期限的计算

  第十三条 二审案件应当在收到上(抗)诉书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立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或决定的次日立案。
  刑事复核案件、适用法律的特殊请示案件、管辖争议案件、执行协调案件应当在收到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案卷材料后三日内立案。
  第十四条 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并办妥有关诉讼收费事宜后,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相关审判庭。
  第十五条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申诉或申请再审的审查期限从收到申诉或申请再审材料并经立案后的次日起计算。
  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的结案期限从最后一次庭审结束后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期间依照本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九条执行。案情重大、疑难,需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案件,自提交审判委员会之日起至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止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需要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案件,征求意见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参照《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办理。
  要求下级人民法院查报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复查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十七条 结案时间除按《若干规定》第十条执行外,请示案件的结案时间以批复、复函签发日期为准,审查申诉的结案时间以作出决定或裁定的日期为准,执行协调案件以批准协调方案日期为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