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以图幅理论面积为首级控制,图幅内各街坊及其他区块面积之和与图幅理论面积之差小于±0.0025P(P为图幅理论面积)时,将闭合差按比例配赋给各街坊及其他区块,得出平差后的各街坊及各区块的面积;
(b)用平差后的各街坊面积去控制街坊内丈量的各宗地面积,其相对误差不得大于1/100,在允许范围内将闭合差按比例分配给各宗地,得出平差后的宗地面积。但边长丈量数据可以不改。完全采用丈量数据计算宗地的面积可以不参加平差。
3.4.11.2 在地籍铅笔原图上量算面积时,两次量算的较差应满足下式:
__
△P≤0.0003M√P
式中:P—量算面积,平方米;
M—地籍铅笔原图比例尺分母;
凡地块面积在图上小于5平方厘米时,不宜采用求积仪量算。
3.4.11.3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量算面积,均应独立进行两次量算。图上量算时,两次量算的较差在限差内的取中数。
3.4.11.4 面积量算单位为平方米,计算取值到小数后一位。
3.4.11.5 共用宗内,各自使用的土地有明显范围的,先划分各自使用界线,并计算其面积,剩余部分按建筑面积分摊。
3.5 地籍调查成果资料
a.地籍调查技术设计书;
b.地籍调查表;
c.地籍平面控制测量的原始记录、控制点网图、平差计算资料及成果表;
d.地籍勘丈原始记录;
e.解析界址点成果表;
f.地籍铅笔原图(计算机辅助成图除外)和着墨二底图、宗地图(土地证附图);
g.地籍图分幅接合表;
h.面积量算表及原始记录:
i.以街道为单位宗地面积汇总表(见附录C);
j.城镇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见附录H);
k.检查验收报告;
l.技术报告。
4 变更地籍调查
4.1 调查准备
a.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
b.本宗地及相邻宗地的地籍档案;
c.本宗地附近的地籍平面控制点资料;
d.本宗地所在的基本地籍图;
e.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见附录1);
f.变更地籍调查表(见附录E)。
4.2 调查内容
无论何种内容变更,都应根据申请变更登记内容到实地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勘丈。
4.3 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
根据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有界址变更情况的,应通知申请者预先在实地分割界址点或自然变更的变更界址点上设立界址标记。
4.4 实地调查
4.4.1 实地调查勘丈时,应首先核对申请者、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申请原因、项目与申请书是否相符。
4.4.2 界址变更必须由变更宗地申请者及相邻宗地使用者亲自到场共同认定,并在变更地籍调查表上签名或盖章。相邻宗地使用者届时不到场,申请者或相,邻宗地使用者不签名或不盖章时,分别按 3.2.6.7和3.2.6.8条款处理。
4.5 宗地分割或合并编号
无论宗地分割或合并,原宗地号一律不得再用。分割后的各宗地以原编号的支号顺序编列;数宗地合并后的宗地号以原宗地号中的最小宗地号加支号表示。如 18号宗地分割成三块宗地,分割后的编号分别为18—1,18—2,18—3;如18—2号宗地再分割成2宗地,则编号为18—4,18—5;如18—4号宗地与10号宗地合并,则编号为10—1,如18—5号宗地与25号宗地合并,则编号为18—6。
4.6 变更地籍勘丈方法
变更地籍勘丈(以下简称变更勘丈)的方法一般应采用解析法。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本规程规定的其他方法。其变更勘丈精度不应低于原精度。
无论采用何种变更勘丈方法,均应以地籍平面控制点或界址点为依据,首先检测本宗地及相邻宗地界址点间距,确认无误后再进行变更勘丈。
4.7 宗地草图
宗地草图应在变更勘丈过程中重新绘制,不得在原有宗地草图上划改或重复使用。
4.8 解析法分割宗地的要求
4.8.1 分割点在原界址线上时,可依申请者埋设的界标勘丈该分割点距两界址点距离后,计算分割点坐标;或用申请者给定的条件计算坐标后,于实地放样埋设界桩。
4.8.2 分割点在宗地内部时,依申请者埋设的分割界桩勘丈分割点的坐标。
4.9 图解法分割宗地的要求
4.9.1 分割点在原界址线上的,经勘丈其分段长度之和应与原界址线长度相符,并按分段长度展绘分割点于图上。
4.9.2 分割点在宗地内部的应按申请者所指点位,根据图上相关地物距离和实地相关地物距离的关系确定实地分割点位后,精确勘丈界址边长及几何关系长度。
4.10 面积量算
一宗地分割成数宗土地,其分割后数宗土地面积之和应与原宗地面积相符,如存在不符值时,其误差在限差范围内,按分割宗地面积比例配赋。
4.11 地籍图、表修正
地籍调查结束后,应对有关地籍图、表进行修正。
4.12 基本地籍图的更新
当在一幅图内或一个街坊内宗地变更面积超过1/2时,应对该图幅或街坊进行基本地籍图的更新勘丈。
附录A 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同志,在我单位任 职务,系我单位法人代表,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注:
①该代表人办公地点: 联系电话:
②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附录B 指界委托书
县(市、区)土地管理局:
今委托 同志(性别: 年龄: 职务: )全权代表本人出席 区街号土地权属界线现场指界。
委托人(盖章)
单 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盖章)
委托日期: 年月 日
附注:
受委托人办公地点:
联系电话:
附录C 界标
C1 界标种类和适用范围
┌───────────┬─────────────────────────┐
│ 种类 │ 适用范围 │
├───────────┼─────────────────────────┤
│ 混凝土界址标桩 │ 在较为空旷地区的界址点和占地面积较大的机关、团│
│ 石灰界址标桩 │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界址点应埋设或现场浇筑混凝土界│
│ │址标桩,泥土地面也可埋设石灰界址标桩。 │
├───────────┼─────────────────────────┤
│ 带铝帽的钢钉界址标桩│ 在坚硬的路面或地面上的界址点应钻孔浇筑或钉设带│
│ │铝帽的钢钉界址标桩。 │
├───────────┼─────────────────────────┤
│ 带塑料套的钢棍界址 │ 在坚固的房墙(角)或围墙(角)等永久性建筑物处的界│
│ 标桩喷漆界址标志 │址点应钻孔浇筑带塑料套的钢棍界址标桩,也可设置喷漆│
│ │界址标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