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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关于改革和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药监人[2003]97号)要求,我局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334号)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8月印发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3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管理细则
     2.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细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三年十一月三日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执业药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以病患者和消费者为中心,开展药学服务;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第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对象是针对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并分为必修、选修和自修三类。
  第四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义务和权利。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分。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鼓励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现有药学教育资源的作用,为执业药师提供更多的选择范围和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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